阿電電 wrote:
PS:補上工作時間:...(恕刪)
突然想到...月休3天的話~好像不合勞基法吧...是嗎
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勞基法好像有規定不能連續工作6天以上吧...?
我去找一下資料好了...

補充資料如下...
勞基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