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個房東只能用超厲害或超機車來形容
不但簽的約不是文具店賣的10元租約 只是裡面反覆重印的兩張紙
而且還是規定房客義務的那兩張
她更沒留任何聯絡地址 只有一隻常打不通的手機號碼
連她的名字我都是收到水電費帳單才知道的
一副怕被吃掉的樣子 拜託 是誰吃誰啊
房間的所有物是登記的一清二楚 (ex:小板凳x1 (破)椅子兩把...)
連我機車車牌號碼都要抄 原因是樓下騎樓常有非住戶停放機車 要過濾
房租也是用現金繳 一次半年 這樣就沒有留下轉帳的紀錄
最機車的一點是 已我在外面租了近8年房子的經驗
就算先給鑰匙了 房東也都會將契約開始和結束日期寫在月初或月底
方便對方目前的租約到期再搬過來 或是先搬點東西進去
這個歐巴桑竟然在契約上寫 2/26 也就是說去年她一把鑰匙將給我 租約立刻生效
我根本還沒搬進去啊 連這幾天也不通融!
唯一的好處是租金還算便宜 舊式公寓的一戶都租給我 還是台中美術館500公尺內 5k/m
不過她簽約時一再追問我是不是要一個人住 好像怕我做二房東 問到我快抓狂
所幸我就要搬走了
我會盡我最大的努力 讓她租不出去的
世界上並沒有誤解這種東西 只是想法的不同罷了 這就是我的想法 http://www.flickr.com/photos/stev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