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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砍人恐嚇人後,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是否能免於刑責?

應該要修法,如果嫌疑人在殺人、傷人後,提出精神病證明脫罪。不能判死刑或有期徒刑。
但有必要以安樂死方式來結束其生命,得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

就像野狗、瘋狗咬人後,抓到就該送去安樂死。
律師在唬人+1
但樓主.你有忙到沒時間去法律扶助會去免費咨詢嗎
這跟我家斜對面 燥鬱症者沒捨兩樣~

老擦 我已經打過數十通 腰腰九 閃閃亮亮車子來幾趟就走人
沒捨作為 違害社會制序安寧 還不通報社會局出面

就當作沒事 下次來 又發作 我們全家要神經緊繃 擔心何時又要發作
挨~ 只怪自己 千挑萬挑 就是沒看到你!!

你跟他對立 哪天被他看到 把你 擦擦

他還不用作牢 也不用賠償!!閃遠點!!

社會沒有捨公平正義 沒用啦

我還打去當地捨擦長 有捨屁用

還給扯蛋說他是 某擦黨 他老婆是議員 他們不管這種事情

天阿~~ 精神患者 法令不是要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跟社會局會同前往勘察
警察 ???有權 直接處理 強制送精神治療??

結果呢?? 有用嗎









jack640721 wrote:
這件事大概是這樣的我...(恕刪)

如果對方真的有把握弄到無罪,那對方律師幹嘛找你談和解?

好好想一想。
那個會打人.砍人的人精神是正常的?

jack640721 wrote: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他的診斷證明上是說他在案發2年前就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了

那這方面是否對他提他精神無法自主有幫助呢?因為不是事後才去鑑定的


基本上沒差,甚至可以不用去考慮對方提出的診斷證明,因為只要你有意見,法官就會送鑑定
法官所想的,除了某些個人主觀心態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可以比較輕鬆套完例稿(有些可能只是法助操刀,法官看過認為沒問題,判決書就可以準備出爐了.....更何況,坦白講,樓主的案子真得只是小案子,法院積案量是很大的..其實不太可能浪費太多時間在你們的案子上)
而就主張"責任能力"這部分,法院是非常倚賴鑑定報告的,原則上鑑定是啥就是啥,只不過你既然提的出對方是很正常的證據(特別是可以"正常工作"這一點),我個人認為法官不太可能認為行為人於行為時陷於精神喪失,最多應該也只會認為達到精神耗弱.
簡白了,其實法官才懶得理當事人講一堆有的沒的,重點是有沒有證據讓他寫判決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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