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640721 wrote: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他的診斷證明上是說他在案發2年前就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了
那這方面是否對他提他精神無法自主有幫助呢?因為不是事後才去鑑定的
基本上沒差,甚至可以不用去考慮對方提出的診斷證明,因為只要你有意見,法官就會送鑑定
法官所想的,除了某些個人主觀心態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可以比較輕鬆套完例稿(有些可能只是法助操刀,法官看過認為沒問題,判決書就可以準備出爐了.....更何況,坦白講,樓主的案子真得只是小案子,法院積案量是很大的..其實不太可能浪費太多時間在你們的案子上)
而就主張"責任能力"這部分,法院是非常倚賴鑑定報告的,原則上鑑定是啥就是啥,只不過你既然提的出對方是很正常的證據(特別是可以"正常工作"這一點),我個人認為法官不太可能認為行為人於行為時陷於精神喪失,最多應該也只會認為達到精神耗弱.
簡白了,其實法官才懶得理當事人講一堆有的沒的,重點是有沒有證據讓他寫判決書而已....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