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的大叔 wrote:台中市議會議長張清堂...(恕刪) 八十八年四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顏清標及張清堂分別擔任台中縣正、副議長職務,利用公帑招待他人到多家知名酒店喝酒,再將高額費用分成多筆、以便餐名義報公帳,金額高達數千萬元。檢方偵辦後,在九十年四月依貪污等罪起訴顏清標、張清堂,因兩人已自白並繳回不法所得,刑期從一審十二年一路遞減,九十九年九月更三審判四年六個月,一百年九月二十日更四審,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