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發文者:怕什麼?難不成法律會判你刑期嗎?刑法上你一點罪證也沒有!所以你一點被關的機會也沒有,更不可能被拘提!會被拘提的多數都是刑法上有犯罪事實成立者....勇敢一點,你大可選擇都不出面,看你前老闆要怎麼玩....很明顯的,你前老闆只是要對方的錢,對方盜圖儘管有錯,但也不用賠到脫褲子吧?你認為呢?有需要幫你那 XX 的前老闆去獲取這樣的不義之財嗎?非得要逼人走上絕路嗎?一切都是為了錢,不義之財,取之有愧,天地不容啦!請你就好好安心上班,你前老闆想怎麼玩讓他自己玩,要錢是他家的事,請你不用躺這趟渾水,也不用失眠想一堆,人生凡事"汗古汗谷"(台語),能活也是幾十年,都只是一個過程,不用想太多,活快樂一點!萬一真的被強制傳出庭作證,等被押上法庭時,也蠻了不起的,不是嗎?...
Dear. owen5611謝謝你的建議喔!我前老闆就是那種全天下的人都是欠他的個性.什麼都覺得是理所當然的,股東說過他有黑道的朋友,還有~之前在公司上班時,有員工離職,那個股東還去查離職的員工去那邊上班,好像是用健保資料去查的..我也不清楚,反正就是要證明他們很利害,我們都離開了他們都可以掌控我們的資料,所以我很困擾..如果我現在的公司知道我要跟合作廠商打官司..唉..上面寫"法定之日費 500元"及旅費...500元..我還得坐計程車去..還要被扣半天的薪水跟全勤..這到底是什麼社會啊!政府只會欺負窮人就對了...
Misiia wrote:各位大大好,小妹前年...(恕刪) 任何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可以請求人證做證。而且刑法上任何人有為證人之義務....另刑訴175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其實,證人是可以請假的...只要有正當理由,可以書面具狀向檢察官請假,擇日做證。做證,不可以有任何虛偽的意思表示,否則會有偽證罪,不是他們想要你怎麼說就怎麼說。這被查到,不但人證無證據力,還有可能吃上串證的官司...MA案應該有看後果吧......
Dear.kiss2886:那個證人傳票上面有寫"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依裁定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款.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一直以來我的心態就是"不要助紂為虐"盜圖的公司,是大公司,經過很多次開偵查庭後,我前老闆說他們終於願意賠100萬了,我回他說那很好啊!你賺了100萬了!但是他回我,100萬就想了事.他要他們賠1000萬..說真的,在台灣,智慧財產權被罰款1000萬..應該查不到吧..而且商品圖片販賣的金額也不過1-300元不等.雖然對方偷了28x張圖.換算一張1萬元,也不過28X萬..要求一千萬真的太過於離譜+貪心。記得去私下偵查庭時,檢察官第一句話就是跟我說"妳終於來了!"因為他說每次開庭雙方就一直吵.各說各的,我前老闆還特別爭的兇.他看起來也很無奈的樣子.我一直都非常極度不願意淌這混水! 畢竟我也離職一年了,到底要怎樣? 我只是去工作而已,為什麼還要惹那麼多麻煩?!難到法律沒得治這樣的人嗎?
Dear.poiu124我4月28日要辦市政府的城鄉禮贊活動.我是其中一個廠商.這是公司的大活動.也是我一個人負責的,活動是辦在假日.前一天是最後準備.我怎麼可能去出庭? 這活動很大他們應該會知道吧.傳票上有電話.明天我打去問該怎麼處理吧.我還是比較希望知道.有什麼可以處理這間公司不再騷擾我?還有,前公司真的可以查個人的資料嗎? 你去那邊再工作都會被查的到?那這樣不算侵犯隱私權嗎?如果真還是非要我出庭.我還是可以要求私下開庭吧? 至少我不要見到他們!偵訊時也是錄影存證..(上次就是這樣) 我應該可以這樣要求吧?
Dear.owen5611有啊~我一直都是說實話呢!上次偵查庭.我還把拍的人的名子(一個主管拍了啥.一個朋友拍了啥.我拍了啥).誰去那拍的.用什麼相機拍的.我怎麼去背.怎麼修色.這樣的程序都交待的很清楚了.我才不願意為了他們說謊.而且..真的關我屁事啊))))在工作時我很盡力做好我份內的工作.我都離職了我不懂.我無愧公司.他們還這樣整我.人性啊! 貪心是一個無底洞.我就是因為這件事,之後去上班都很小心.文件都小心看.簽名也很小心.資料也都備份好.就是被嚇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