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委請他在公司與他較好的同事去找他唱歌同樂,假裝非常開心跟非常崇拜一直抬舉他的功力多棒多好等等套他的話,讓他親口描述整個經過,並且偷偷錄音!。幸運的是他也中計一五一十非常完整的解說入侵破壞經過。
聽說錄音內容被法官以 非公開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無法採用 為由拒絕,最後沒告成賠了夫人又折兵
當時真想建議,反正傷害都已經造成了,不如直接給他看布袋,教訓一下就好,幹嘛花錢花時間打官司。
最後台灣法律也真奇怪,錄音這東西要當證據還得公開錄還要雙方同意,這樣的情況下誰會說真話? 以上事件快10年有了吧!現在應該有改了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