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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姍姍的事件~賠了10萬美金~被驅逐出境~重創台灣的國際名譽.....還照領人民納稅的薪水.....大家怎麼看????


公沙小 wrote:
劉姍姍的事件~賠了1...(恕刪)


做的好 台灣之光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我們是美國的殖民地嗎?

美國的調查判決我們要照單全收?

劉珊珊事件的真相 等我們自己調查清楚再懲處也不遲

如有罪確定 再將這期間的薪資追回

如果你被公司懷疑 公司擅自將你停薪 你能接受嗎

立委那麼會跳 是不是修法規定

停會期間不支薪 被檢舉不法不支薪

會期內法案沒審完加班也不支薪

公沙小 wrote:
劉姍姍的事件~賠了1...(恕刪)

同樣的行為在台灣的雇主是合法的
該死!丟臉!此人應該刪除公務人員所有福利,連同退休金都該修正,如果回台灣再給她個一官半職,那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只能說老百姓好自為之吧!

lin 看到鬼!! wrote:
有了689萬人的認證...(恕刪)


謝謝,我也是看了報紙才知道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如有罪確定 再將這期間的薪資追回



追得回來我輸你
一切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國家法律怎麼定,就怎麼做!!!
不喜歡 可以去修法阿~~~~ (請找立委去!!!! 或是舉辦公投!!!!)
如果不去修法,就要照著規則走。
如果不照規則走,那麼就無法可言
如果沒有法,動亂就在不遠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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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判決並不等同台灣的判決
台灣公務員的審判,請由台灣來做,輪不到美國來管。
在台灣判決還未出爐之前,都是以無罪推定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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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只適用於民國84年以前的年資。民國84年以後的年資通通不算。
「......公務人員只有在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的年資(舊制年資)
所領取的一次退休金及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才能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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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懲戒,請看公務員懲戒法
共有
一、撤職。 最重,喪失公務員資格,甚至連退休金都沒有了
二、休職。 停發薪資(半年以上),但仍保有公務員身分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要劉珊珊 停職(依照懲戒法第3條所定),除依照"刑事"判決,不然是不能停職的。
不然就是依照第4條 "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但是這也要交由逞屆委員會審議。


總而言之,要劉珊珊 不要領薪水,請按照國家的法律程序走。


愛車6600 wrote:
追得回來我輸你...(恕刪)


你真誠實,最後不了了之結案

公沙小 wrote:
劉姍姍的事件~賠了1...(恕刪)


現在的民意就跟路邊的狗屎一樣

又多又臭

而扮演清掃角色的政府單位

通常都是滑過去........
我是禮儀師,有關殯葬風俗儘可來信詢問(台中)
不依法行政那要依什麼呢

難道每每都要因為輿論開特例嗎

還是網路公審呢

立委自己不把法修的周全些

總是選擇性批判

真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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