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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氣了,我要控訴監理站跟行政執行處還有銀行掛鉤A錢....>

豆豉英 wrote:
上禮拜突然收到行政執...(恕刪)


銀行不靠 手續費是 要怎麼混勒! 銀行只負責收錢 至於搞錯請去找執行處

向監理站和行政執行處的上級單位投訴。
再上來繼續講劇情給我們聽

豆豉英 wrote:
上禮拜突然收到行政執...(恕刪)


今天是星期一!.....今天的我很認真!......

認真的回答你...

申請國賠....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不過~~應該沒辦法賠...


可以提出訴願...
訴願法第4條規定:
「訴願之管轄如左:
1.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2.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
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乃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請求救濟之方法。

訴願沒辦法解決...

走行政訴訟法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
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7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在01...別認真!..以上所寫本人一律不負政治.經濟.社會.道德上之任何責任..哼!
yuffany wrote:
向監理站和行政執行處的上級單位投訴。
再上來繼續講劇情給我們聽

剛剛打去監理站了,
公文上面寫的監理站聯絡小姐很穩,
我從9點多打電話找他找到現在都還不在座位上..
問代接電話的小姐可否幫忙,
他說沒辦法要找處理經辦..

然後又打去行政執行處找發文的書記官,
書記官說銀行開戶定型化契約就有註明銀行代扣罰鍰可收手續費,
她們無權過問,
但是可是可以幫我問看看銀行經辦能不能退還,
這書記官很親切喔....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ddr2286 wrote:
政府騙錢新招式民間企...(恕刪)


事事有國賠!人人有飯吃!

告官請國賠這是一定要的啦!!

刑事最快
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讓他上電視吧
給這種亂搞的一個教訓

豆豉英 wrote:
上禮拜突然收到行政執...(恕刪)


這可以國賠

真的

很明顯就是公務人員的疏失

豆豉英 wrote:
書記官說銀行開戶定型化契約就有註明銀行代扣罰鍰可收手續費,...(恕刪)

銀行本來就可以收手續費,而且沒義務退還,
是搞錯的那位公務員要負責賠償。
至於如何逼他賠?跟上級單位投訴可能比較有用。
ch570117 wrote:
刑事最快第一百二十五...(恕刪)

不適用啊 你是認真的嗎

原PO要不要先去訴願看看
不過一來一往又浪費許多時間
時間就是金錢
唉 公務人員做事怎那麼不嚴謹致人民權益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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