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豉英 wrote:
上禮拜突然收到行政執...(恕刪)
今天是星期一!.....今天的我很認真!......
認真的回答你...
申請國賠....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不過~~應該沒辦法賠...
可以提出訴願...
訴願法第4條規定:
「訴願之管轄如左:
1.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2.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
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乃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請求救濟之方法。
訴願沒辦法解決...
走行政訴訟法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
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7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在01...別認真!..以上所寫本人一律不負政治.經濟.社會.道德上之任何責任..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