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則是法理情 事出有因 執法人員也許同情你 但是當下該罰的還是要罰~~~有事 挫著等
國外的賠償 常見是受害者提出多少錢 法院會再逞罰性的追加上去
台灣的賠償 受害者最後得到的 不是金額被大砍一刀 就是因加害人脫產 得不到賠償
如果我們執行處罰 就像您文中所提 [沒禮讓行人被警察看到,100%罰單一張]
禮讓行人 嚴格執罰 制約多年後 自然會成了習慣
只是我們的執罰總是三把火 初起主動 中期要動不動 後期出事才動
簡單點來說....公權力不彰 有再多的規定 法條 罰則 都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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