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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犯殺人罪是很傻的


吳院長 wrote:
台灣跟日本無引渡~他...(恕刪)


就算無引渡~~

問個問題,若兇手真是那個臺灣男;臺灣人在國外殺害臺灣人
是適用臺灣的法律還是當地的法律??

被害者家屬絕對希望在當地受審,回臺灣大概又會被臺灣的司法搞得更痛苦吧!!
Vanity is definitely my favorite Sin ~~~ "The Devil's Advocate" ~ John Milton

橘汁雞腿 wrote:
傻孩子 我不知道在日...(恕刪)


直接彈掉...

殺人償命...
媽個挫冰...
國家是為了人民而存在,國家對人民的保護不應侷限於基本人權或所謂在人性尊嚴下最低的生存保障,人民感受最直接強烈者,莫過於治安與經濟。
要改善治安政府應盡力掃除三項我認為是黑道三要素的「槍、毒、賭」,尤其後二者的成癮性及再犯性極高,要戒除毒與賭雖未如登天之難,但也著實不易,竊盜罪、搶奪罪等財產犯罪之常業犯(刑法於94年已廢除常業犯規定,視其具體情形而成立接續犯或連續犯。)、累犯,犯罪目的大部分是為了購買毒品或賭博,不僅危害自身、家人,也危害整個社會,國家因此負出極大社會成本。
我也實在想不透為何一個政府會容任,飆車、酒駕肇事、暴力討債等犯罪行為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而無法拿出具體辦法來處理這些犯罪行為,若認法律有漏洞,難道不應積極修法、立法來防範這些事情。
以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而言,以現行刑法只能論處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及刑法第185-3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罪(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反正最高就判5年(有逃逸情形及被害人當場死亡,若未當場死亡,則成立遺棄致死罪。),撞死一個人或數個人就判個幾年,還記得高雄一個黑道討債分子酒駕撞死四個大學生嗎?實務上酒駕肇事致死能判個幾年?而我們的政府竟是如此麻木不仁、毫無所覺。我真的很期待能否有個立委、院長等高官權貴遭酒駕撞死,如此方能喚醒我們無血無淚的政府,如同後座繫安全帶部分,若非肇因孫翠芬車禍往生也不會引起官方重視,台灣人的命真的非常不值錢,還非常賤,在日本車禍肇事者的民、刑事責任都非常重,日本的交通狀況相信有去日本的人都有目共睹,我們的政府是不能為還是不為?
針對重大犯罪或特定犯罪,例如暴力討債、性侵案、虐童案等,應該於刑法主刑中增加鞭刑,以新加坡為例,暴力討債於該國有鞭刑規定,新加坡本地黑道不敢暴力討債,光聽到鞭刑二字就怕死了,於是常常僱用勇敢的台灣黑道去做,我相信被鞭過後也不敢再去新加坡暴力討債了,鞭刑的嚇阻力量非常強大,網路搜尋鞭刑影片就可以知道有多可怕,飆車行為,也不用關,鞭一下就好了,再飆鞭二下,依此遞加,虐童致死者也是先鞭後槍決,什麼流氓、大哥,鞭鞭看就知道了。

於刑的執行上,判處無期徒刑者,依刑法第77條規定,最快關25年就可以假釋,真是天大笑話,無期還可以放出來,所以才會發生前幾日在花蓮有個計程車司機被假釋的殺人犯槍決掉,我也很期待能有個法官被假釋出的殺人犯給幹掉,才能突顯出這些問題所在,法律雖有部分規範不足之處,但法官該有勇氣於審判上就具體案件該判死就判死,判決書上常寫著被告顯有悔竣之意,故減輕其刑,請問法官大人你於審判程序中,總共見過被告幾次?開庭假哭個幾次就可認定被告顯有悔竣之意,會不會太天真了?台灣的死人沒有人權,只有殺人者有人權,廢死聯盟的偽善、假道德到這種程度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嘆為觀止。
如此不堪的事情接二連三的發生,令人可恨!!可恨啊!!!
寫得好,推一下
"台灣的死人沒有人權,只有殺人者有人權,廢死聯盟的偽善、假道德到這種程度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嘆為觀止。"

無形間,政府的地位和威嚴一點一點在崩壞...
ysl_66 wrote:
國家是為了人民而存在...(恕刪)

bombibo wrote:
寫得好,推一下"台灣...(恕刪)

有法律可以撤銷他的台灣國籍嗎
我想台灣的人民應要連署要求日本政府將兇手判死刑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我想台灣的人民應要連...(恕刪)


經你這麼一說,想想還滿有可能的
看不知道有沒有哪位鄉民要出來表達憤怒


人生就像玩大富翁遊戲,越晚加入遊戲就越沒有機會翻身,只能永遠踩在別人的土地上且付出自己微薄的金錢。
如果真的是那台灣男犯罪~

還真的有夠垃圾,三十歲了~還去招妓~追不到女生就殺人~

真的是垃圾中的垃圾~

寶井秀人HYDE wrote:
如果真的是那台灣男犯...(恕刪)


跟本就是國恥啦!
別回來了吧!關在日本一輩子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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