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粒貓 wrote:
這讓我想到有名的電影.....
"公海" 到了 , 可以賭博了
這裡不是公海了唷~~ 你還殺人!!

調查局北機組昨天在台北市臨沂街一棟透天大樓,查獲嫌犯用罕見的水耕法來種大麻…檢調發現有不少的藝人和導演,甚至某位綜藝節目主持人,也向這個集團購買大麻。
bryansss wrote:
不過如果昨天是在外國合法的吸毒
今天回來台灣
然後沒有吸毒
剛好被抓去驗毒,那真的或者要怎麽區分是在外國或在台灣吸的?
還是由外國提出證明?
sheila11 wrote:
1、關於查證大麻另外多驗到其他毒品反應,可否作為證據部分,刑事訴訟法規範的是取得證據之手段須合乎法定程序,本案據報載若干人等皆係於接獲通知後自動到案採集檢體,應該沒有不法取得證據之問題,換言之檢驗報告是可以作為檢方論告之證據的。
dw wrote:
第 33 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
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恕刪)
CashChien wrote:
又為何要檢驗大麻「以外」的毒品反應呢?.....(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