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零 wrote:印象中除非他有給你簽約金否則這個競業條款是不合法的 單眼、單車、單身旅行 wrote:競業條款, 沒有補償措失, 簽了也無效, 以後也告不了你的. 對啊,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工作?若給我 三年薪水,我會考慮。好比壹個外科醫生,叫他離職後不能開刀壹樣。看看就好,這是違憲的,騙騙小孩子用的。都離職了,也沒付你錢了,誰理他。除非帶走東西。
pppm0078 wrote:TO:樓主我大概是唯...(恕刪) 該契約必須符合幾個要件:1.雇主所謂的營業秘密或資訊確有利益存在舉例來說我公司營業地點,設在哪裡跟本不是秘密,雇主不能腦殘拿來主張2.勞工必須有相當地位或接觸秘密的權力:工友~清潔工~或低職位的弱勢員工,不負公營運責任,這種事站不住腳的,我看過最離譜的案子,是清潔公司的員工,被迫簽下不得轉任他家公司的鳥規定,這後來被法院判無效3.限制範疇須合理:你只能限制一定期間或職業活動範圍,不能無限上綱,有公司跟員工簽訂3年,後來法院認為不合理4.代償措施:如果簽訂之契約明顯影響權益或經濟活動,雇主須有補措施我覺得這位朋友你太好講話,縱然和解離職也應該繼續打契約無效,不然你到下間公司還不是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