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比較我國的法律條文跟大陸的法律條文覺得我們的條文寫得比較美法律條文本來就應該有法律條文的樣子而且要了解法律條文有很多管道跟方法不是難以了解的譬如政府公文本身就有國文、應用文的用語若是都用口語用法 那政府就沒有威信政府還是應站在帶領的地位譬如一般來說國文的書信用法 風俗跟禮節 是要去學習的而不是風俗習慣適應我們
baroque123 wrote:我國的法律大多是參考...(恕刪) 然後之後修法又參考英美法....還有學者的見解.....知道佛跳牆怎麼做的吧.....能吃的東西丟進甕裡...燉到爛....就能出菜了...我們的法律也一樣....一罪一罰..然後又搞出刑期上限....最後法官還會打折....犯的案件數多....有優惠....搶三人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