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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把導盲犬轟出去的法官妻要告盲胞加重毀謗


LS843 wrote:
我覺得這件事法官沒這...(恕刪)


一開始看到新聞台在播報這新聞時,有說法官是以開玩笑的口吻說的。

若真是如此,法官或許講話不得體,但是也沒這麼糟。

但是實情到底是如何,我們也無法確認。
LS843 wrote:
我覺得這件事法官沒這麼糟吧
是盲胞無限上綱自己的弱勢.(恕刪)


不知道是哪一點讓您認為盲胞無限上綱呢???

天堂的小孩 wrote:
一開始看到新聞台在播報這新聞時,有說法官是以開玩笑的口吻說的。

若真是如此,法官或許講話不得體,但是也沒這麼糟。


要說玩笑話
就不必在法庭內
更何況用"轟出去"的字眼
這法官是不是應該要更好好斟酌自己玩笑話的尺度(我是指法庭內)

糟也罷
不得體也罷
還要控告盲胞誹謗?????




真的是盲胞無限上綱嗎 ?

新聞報導說板橋地院決議由院長口頭勸誡

他們自己人都認為不妥

你認為哩
好想放假

rslee07 wrote:
不知道是哪一點讓您認為盲胞無限上綱呢???



再觀察一陣子吧
現在都是媒體提供的資訊
講再多或許都只是在錯誤的基礎上面發揮
不準捏我的下巴
可受公評吧

毀謗????

孤寂之狼 wrote:
自行搜尋"法官拒導盲...(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該法官除要求媒體十五日內更正報導,更強調,「盲胞沒有言論免責權,不能為了想上電視出名,就踐踏別人的名譽,甚至摧毀司法形象。」

我想說
能摧毀司法形象的只有司法人員
尤其是集無恥之大成的收賄法官才有能力摧毀司法形象
我等一般市井小民無此能力
今天他老婆跳出來告人的原因是
邱男在部落格上所言:
「這是高級流氓吧,比有執照的流氓還惡劣。」

請問各位,公然指稱公務人員為流氓,算不算人格污衊呢?

相信很多網友應該認為「不算」
因為大家一定認為爛法官做錯事也就算了,還這麼不要臉出來告人

但事實上,流氓的定義,依照已廢除的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係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 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 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 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 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邱男指稱法官為流氓,這顯然已經逾越了公共事務適當合理之評價,該當刑法誹謗罪的要件,法官的老婆要告,看起來成罪的機率很高呀!

法官就沒事嗎?非也!
依身心障害保護法第51-1第二項規定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本案的法官一開始有請導盲犬出去,但經當事人律師斡旋,法官最後也是同意讓導盲犬留在法庭內
就事實上而言,一開始解法官並沒有違反身心障礙保護法有關讓導盲犬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的規定。
他唯一不對的地方,是他說,如果他會吵,我就把他轟出去
這邊就是讓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的權利附加的條件,該當51-1第二項後段的要件。

解法官已經違背了51-1第二項的規定,而違背這條的效果,係規定在65-1:
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得予以勸導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除非解法官已經屢次違反51-1的規定,否則初次違規效果也只是很輕微的「勸導」
今天新聞也出來了,他也受到了院長的口頭勸戒,看來這件事對解法官在法律上的殺傷力,也僅只於此!

邱男因為不能帶導盲犬進入法庭,心生不滿,在部落格上指稱法官為流氓,雖動機上可以理解,但這還是不能影響誹謗罪的成立。

綜觀兩者的所受到影響:
法官:違反身障法>結果:口頭勸戒 + 被鄉民狂轟
邱男:誹謗罪>結果: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怎麼看,都是邱先生比較不利呀!而且利用網路來傳布,還要加重二分之一
所幸本罪屬告訴乃論,還是有撤回的空間,這件事該如何發展,值得大家持續關注。

liFish wrote:
法官:違反身障法>結果:口頭勸戒 + 被鄉民狂轟...(恕刪)


這兩樣都不痛不癢
好官我自為之

民不與官鬥,告都告死你!!
官吶~~~~

郵筒 wrote:
請問馬先生,說好的法官法呢?


已經完成99%了
等最後一%完成就會送去立法院
不過最後1%要等久一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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