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100727 wrote:
派出所管區親自送到我家來的,應該是不會是詐騙!!
也有瀏覽過了一遍我回的文or發的文,口氣或許不是那麼優,但也僅止於當下,而且都沒有指名道姓!!
所以我還是想不起來,到底是哪裡得罪了人!!!
單子放在家,晚點再PO上來,請各位幫我鑑定看看,是不是真的!!
亞太??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91831&r=5&p=1
kevin100727 wrote:
本人於11/14日收...(恕刪)
首先就妨害名譽做解釋
何謂「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包含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都屬告訴乃論。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2 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放心去吧
只是要你去到案說明而已啦
去分局偵查隊只是做簡單的筆錄
應該是會列印一些網路上你發表過的言詞
再問你為何要這麼寫?
動機為何?
依個人的判斷有可能是公然污辱或誹謗罪這個罪項比較有可能
去偵查隊表現低調點
做筆錄不一定會被扣起來
況且這根本是微罪
檢察官不起訴的機率也滿大的
只是要跑來跑去甚至開偵查庭時要請假很麻煩
別人是久病成良醫
我則是久訟成狀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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