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美方先知會我國駐美代表, 我們現在就可以輕鬆談放棄外交特權, 甚至是逕行免職了.(最好是比照那個高級人種外交官郭冠英直接免職!)現在好像是國王的新衣的故事, 經濟罪犯王又曾在美國夜夜宵遙, 台灣受害人無處申冤,駐美處長級官員在不知會我國下被逕行逮捕, 就當中華民國不存在一樣,那一般的國民在外國真的受到保護嗎? (如要求我國人員陪同偵詢),還是說這些都是國王的新衣, 其實拿個加勒比海島國的國籍都比較有保障?
我是覺得要奴役一個人也不是不可以但也要有本事奴役的讓人心甘情願吧被奴役的人會看你是什麼貨色如果是真材實料 豪門巨賈 錢給的不手軟 那要人天天學狗叫 也一定汪汪叫給你聽如果你我都差不多 只差在狗仗人勢 錢也給的不爽快 這誰能吞忍?只能說搞不清楚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