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lu28 wrote:
我想~公務員服務法第...(恕刪)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本人並未代表任何機關談論 這點請先搞清楚 還有公務人員服務法第4條 他所指的是機密
該案件 為可公開查詢的事情 並未違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7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這一點已經不成立了 且該地圖顯示地為巷 並沒有把報案人的地址姓名 電話公布出來
這就不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請你先搞清楚
且本人並非在彰化縣消防局任職 並不代表任何機關發表 只是就你說的為你解答
懂嗎?
法條是看事情用的 並不是以篇概論 希望你能諒解
且再次申明 他這是方便民眾查詢 自己所報案紀錄 以及處理就度 多關心公務人員 不是一昧打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