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空氣槍不要亂改

應該不會超過法定上限
這篇到底想表達的是
過去違憲?現在違憲?

第八條已經修完了
被大法官指稱違反比例原則的部份已經修過了
現在討論違憲的意義是?
蘋果飯 wrote:
這篇到底想表達的是過...(恕刪)

不如是人人如您這麼專業...
貼出來只是為了讓更多人瞭解...
我們只是市井小民...僅能如此而已..
這東西查很容易,不需要專業

修法前法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指出違憲後的修正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請問受用的麻醉瓦斯槍 有合法管道取得媽 看動保團體獸醫抓小狗用吹的 失敗率很高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