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對喝酒,不反對喝醉,只是反對喝酒後開車!這樣可以拿生活瑣事來比,真有才!現行法令可沒有嚴厲到測出酒精反應就罰!如果是刁民,應該嚴格到測出即罰,才不會常有人無辜受害。有錢喝酒,喝醉,沒有錢搭計程車回家喔!
zmarth wrote:我真不懂直接比照美日修成重判20年對那些狗官是有甚麼困難.是在偏袒某些族群嗎? ... 因為他們自己就喜歡喝酒吧!這就像為什麼罰娼不罰嫖為什麼規定同性戀,性工作者是高危險群,不可捐血,但嫖客卻除外為什麼愛滋病病例要隱瞞不放入健保卡資料,就算會危急醫生與其他病人也沒關係都是在偏袒某群喜歡酒色場所、生活靡爛的袞袞諸公啊!
酒駕撞死人應該是要判得比殺人還要重才合理,尤其是酒精值嚴重超標的。一般來說普通人不要跟別人結怨或出來混的,走在路上被殺死的機率相對很低。但酒駕就不一樣了,今天誰倒楣誰就遇上了,人人有機會。這種明知可以預防卻隨機式的奪走他人生命,是有必要永久隔離。美國就有多次酒駕被法官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案例。
au04 wrote:嗯,大師所言甚是,最好闖紅燈也死刑,丟紙屑也死刑,聖人之島指日可待~ 哇,聖人看情況你一定覺得酒駕撞死人判個七年真的太重了,判七百塊罰金怎樣?最重才判七年,我覺得這是鬼島才會有的明知道喝酒容易肇事還開車上路,難道不是蓄意殺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