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也就是說吞下六萬元的罰單,警察還是可以強制你去酒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