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歌的爹 wrote:在這之前您的出勤紀錄還OK嗎?...(恕刪) 2年前不懂事~曾經一年遲到19次,如果是依照總公司發的工作規則來講,5分鐘內的遲到是寬限值不處分(每月2次),超過5分鐘或超過2次以上~才會處分~但工作地點自己的所謂"勤務規定"是說要~﹝10至15分鐘前到班交接﹞,那19次的遲到~以工作規則來計算~頂多10次警告~約等於3小過+1警告~我得到的是~2次申誡、1支小過、2支大過~小過大過都不是用遲到的名目去記,而是"不服從合理指揮"=>指"不得遲到"的指揮??我的遲到大都是那種5分鐘內的~1個月也不超過2次~您說我有沒有被"另眼相待"呢!?另~這一年來的遲到不到6次~記了2次的2支申誡~另外因為"皮膚癢抓癢"記了申誡1支~很好笑吧~是因為我一直沒去總公司申訴就隨便亂記嗎???我受的處分合法嗎???
pinget9 wrote:給他簽下去反正到時候到勞工局申訴你一定贏不用怕...(恕刪) 真的嗎???我怕的是~本來"牠"沒有刀子(不合法)~簽那一張薄薄的紙~卻給了"牠"刀子~(法源依據)道時被砍的可是我呀~這年頭~維護工作權不容易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