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這種事不需和諧~當然也要確認自己沒犯了天條, 不然就反之如果老闆可以動用第十二條, 卻給了資遣費, 那就多謝謝人家吧~2.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其他請查詢:資遣費計算方式
gackt12 wrote:突然的被公司資遣 (已經做了2年7個月)被資遣的理由是 因為我業績不好但是當我拿到公司給的非自願性離職申請書 (也談好資遣費的問題)隔不到幾天 公司打電話給我說:老闆不給我資遣費,又說準備要跟我打官司 (業績不好,還想拿資遣費) 這還算檯面化的我爸以前在紡織業,老闆直接找身邊的保鑣來壓非自願性離職申請書就是不給你,因為怕被查作一些小動作,不派事情給你什麼的,逼你自己離職身家資料什麼公司都有,他也不怕你告你告了家裡人的會不會有什麼事天知道
老闆愛亂搞,因為業績問題不給錢,你也可以跟客戶告狀,說這位老闆人品有問題,不守信用之類的事情給客戶知道,避免客戶成為受害者~另一方面也可以想一下平常公司有什麼違法的事情(如:電腦使用盜版,逃漏稅.....)再來就是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