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魚丸 wrote:索三千跟整台被a走…我寧願給3千…...(恕刪) 筆電的價值根本不重要! 重點在於 內部資料! 曾經有一個笨賊不識貨 賤賣出去! 卻不知道內部電子產品設計圖價值是該筆電的好幾百萬倍!!!
cK~~~ wrote:不給3000反告侵佔不知道可不可行?以前老師都有教拾金不昧~~現在的少數人....書讀那麼高有啥用......(恕刪) 只有道德勸說!拾金不昧 只有教科書中才有! 等同 只有錦上添花 要雪中送炭請去看教科書書讀的高 就可以用法條來吃你阿! 律師才是最大亂源!
民法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關鍵字"得"請求報酬~六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可以在快到第六個月時寄出存證信函+提出侵占告訴~侵占告訴也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追訴期是10年~這就差在~遺失珠寶價值高如果拾獲者堅持報酬~三成報酬~法律只給"得"請求,沒有一定要給~價錢也不是拾獲者說的算~可以在法院跟他慢慢耗~看最後會被判侵占還是取得報酬~而NB價錢低拾獲者堅持要求報酬~無奈的~討價還價是物主最好的選擇~
我只要求最低限度:守法說實在話台灣一堆違法的人闖紅燈占用騎樓亂丟垃圾騎樓下抽菸攤販等等基本上的守法一堆都做不到了這是小惡是沒錯但就是違法等大家都守法再對於撿東西要三成的守法的人以道德要求吧撿到東西一直以法律更高層次的道德去要求對於周遭的亂象卻連法律要求都不要求豈不怪哉
cK~~~ wrote:不給3000反告侵佔不知道可不可行?以前老師都有教拾金不昧~~ 在法律面大學生是拾金不昧沒錯啊,也沒有侵佔他並不是佔為已有,而是"依法"向失主索取三成~今天他也可以直接暗槓起來就好,失主就是損失一台筆電在道德面就見人見智了,誰叫失主你要粗心,天曉得東西找到結果還是得虧錢
飛翔天堂鳥 wrote:台灣一堆違法的人闖紅燈占用騎樓亂丟垃圾騎樓下抽菸攤販等等基本上的守法一堆都做不到了...(恕刪) 環保局只能對 有車牌的開罰亂丟煙蒂! 但對於無騎車開車的 路上行人 是敢怒不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