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很丘 wrote:你不知道很多開名車、酒駕的駕照就被註銷了嗎? 吳宗憲不就已經是例子給大家看了嗎?hsu-ho wrote:他們為了以備不時之需,當然不能罰太重阿,那天搞到自己怎麼辦 正解~上個月(中秋節前後)那個立委不就是個例子?何況一堆立委要跑攤....哪可能不喝酒?又不是一直有司機(司機也要休息啊!)
cowboytwn wrote:個人認為此條法律還是太輕,大家認為呢?酒駕致人於死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太輕!+1不用宣判普通酒駕抓到 先關一個星期 罰10萬普通酒駕抓到 第二次 關一個月 車輛沒收或罰30萬普通酒駕抓到 第3次 關3個月 車輛沒收,罰50萬肇事酒駕 不用說就是關3個月死亡就是用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可惜的台灣沒有蓄意謀殺這種罪有殺人罪(人已死)、殺人未遂(有殺人但人沒死)跟陰謀殺人(計畫殺人而已尚未實行)這三種而已蓄意謀殺的意思非常類似陰謀殺人,姑且說酒駕者以陰謀殺人論處酒駕者以陰謀殺人罪送辦,檢察官得先證明他他有殺人的意圖才行只要酒駕的說自己只是要回家而已,再英明神武的檢察官也沒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