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0320 wrote:
所以在台灣,Small > Big...
您的這句話讓我想到TOYOTA的新款車YARIS廣告,SMALL > BIG....

既然大家都知[情、法]與[理]相悖,行車時還是放慢速度吧~畢竟再有理,誰也不希望因"對方的疏忽或白目"而致使對方受傷甚至死亡,因為我們的心理還是會留下陰影。開車時,要雙倍的留意,除了自己該有的小心之外,還要幫不守規矩者留意,因為他們沒長眼...

行路難,難重陳。行路難,難於山,險於水。行路難,不在水,不在山,只在人情反覆間。
轎車停在停車格裡 ~ 被撞? 反而告我過失傷害
這是我之前也在發表的文章 我感覺"路權"真的要落實 馬路上的事不都應該建立在"路權觀念"嗎?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 ,忽然跳出一名男
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 ,也查不出該名男
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 ,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
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 ,但煞不下來,撞擊
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 ,請問法官
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 ,你百分之百確定你
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 ,而強行從斑
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
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討論一下
提醒你答案會讓你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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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申明: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 ,其中沒有我的判斷
值或傾向,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其實我覺得這三句話真都非常的寫實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 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 一切都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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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任何一張駕照,都是
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託說你不 知道法
條,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
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路規則,且有把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 ,且維護
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
事的,行人是沒有受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 些危險的交
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聽過 情。理。法
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沒有任何事情會比
死了一個人還嚴重。 法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簡單說
就是【死者為大】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就必須隨
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 ,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
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但該名行人並未在
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 過的訓
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
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 %賠一半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
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 行。 雖
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 一旦
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 安全。
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 ,漠視行人安全
的行為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 會正義
以上三案例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 執照
寫到這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除非
只要你【有關係】~ 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 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慢慢走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
邊走邊講電話
明明你綠燈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
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
把快車道的你嚇出冷汗
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
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
管他什麼燈,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
羅斯福路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你就嗆他;
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
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怕什麼
簡單來說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
等公車轉彎
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不賠
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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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用力的轉
讓許多人
根本不知道事情嚴重性的人
警覺一下中華民國是多麼注重人權的國家
附帶一提
以上三案例
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
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因為很簡單
你犯法在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
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其實,這裡還有一個問題。
如果您不是這裡的駕駛,也不是被撞的人,而只是一個路人甲,
您看到這裡的狀況,明顯的是被撞的人違規,
您,願不願意到警察局作筆錄?或是到法庭當證人?
當證人除了時間上面的麻煩,以及對於處理員警的態度可能讓您不太滿意外,
如果是肇事逃逸,您可能會被當成嫌犯(小弟就有認識的人遇到這鳥事,他真的是個好心的路人甲),
被家屬質疑甚至辱罵,甚至有的搞不清楚狀況的員警還會勸說和解(事涉民事糾紛,這種態度偏頗的作法,說實在的,會給警察自己惹禍上身,雙方當事人都不太爽了,這裡員警處理不好,到時人家行個文,二組下來查,很不好交代的。)
好的,您真的熱心到地檢署去,您的說法可能被質疑,您的角色可能被否定(例如肇事者還故作無辜),您得要請假,然後領證人日旅費幾百塊,然後還聽坐在上面的年輕檢察官說「當證人是國家義務」(我事情忙到作不完,事業這麼大,工作這麼多,法律或許規定人民有作證的義務,但法界的各位大人,您有沒有想過營造一個讓證人樂於出庭的環境?我就聽過有法官說,我忙得要死,哪有時間去為別人的案子當證人,去領那幾百塊錢?怪了,只有法官才忙,才有價值不盡法律義務,一般民眾就要呆呆的盡義務?)
好的,萬一到了法院,被撞人有請律師,
律師會攻擊您的證詞,包含您的人格(因為要質疑您說話的可信度),有的值錢的案子會去探證人的底,您的祖宗八代可能被翻出來,您可能會覺得被公然侮辱(但是律師界一直強調,這是他們辯護的特權,為了達到為他們的當事人---金主辯護的目的,他們有權用假設的問題影射甚至激怒您,這是為公平正義----抱歉,我真的覺得是為了錢說話),您可能會被威脅作偽證要坐牢,您可能因為時間久了記憶不清跟上次供詞不同而被質疑作偽證。您的身份也會在狀子上面被記載,萬一這裡被撞的有黑道背景............................怎麼辦?
上面寫的,是最壞的狀況,
所幸大多數我認識的法界朋友不會這樣子,
我知道我這樣寫,大家會不想出庭當證人,但是,事實上就是如此荒謬,
這是一個風險問題,
不會一定發生,但是您準備好接受這風險了嗎?
如果大家都不願意成為那個倒楣的駕駛,那大家就要有當證人的勇氣。
而當一個證人,則需要智慧。
先求自保,再求救人。
像是車子停在7-11門口(大多有錄影),先路邊買台即可拍(誰賣你就可以作證)拍下您的車跟店家,以及事故現場的相對位置,您的車子不要經過事故現場,員警一到先確認其身份,並請他作證證實您的停車位置跟事故無關.........................還有很多,這是事實面,可以請大家補充。
您願意當證人,好像是給自己添麻煩,但是,您是在救人,
讓一個無辜的人不至蒙受不白之冤(換句話說,您知道駕駛是無辜的,但是您不願出來,那不就是見死不救?法律上您沒責任,但是,下去之後勒?)
倒楣的駕駛,是冷漠的證人造成的。
白丁敬啟
PS:這一篇我怎麼覺得好像應該放在小惡魔的動力研究室那邊?
又,RUBY小姐,您有試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嗎?他們有各縣市分會實際上在為經濟弱勢作訴訟輔導,甚至是義務辯護(要通過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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