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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禍,通常是開車的人錯嗎

現在政府都有在推行路權觀念了
所以不見得車撞人,都是車的錯
所以無論行人闖紅燈或者車子走在不該走的道路上
出了車禍,可以據理力爭,大不了跑法院由法官裁定
法律規定該怎麼走就怎麼走
不然為了情失了法
反而造成錯誤的就一直錯下去
這樣對守法的人情何以堪..
hyksos wrote:
現在政府都有在推行路...(恕刪)


不管大車小車,若是發生小事故,若是沒有很重大的損失,講講就好了也省點時間
若是自己理虧,看看對方損失狀況,認賠小錢解決
若是自己沒錯,對方明顯造成可觀的損失,不要畏懼對方,當機立斷的call警察來處理吧

其實不一定都是大車的錯哦,若是自己沒有錯,一定要據理力爭,不要有怕上法院心態,
警察筆錄幾乎就是決定勝負的關鍵
歡迎蒞臨文森的生活點滴~~
剛拿到駕照就聽我大說有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法條
真的有這條嗎?還是已經修改掉了
它的概念好像是就算你是綠燈撞到人還是要附上未注意的責任
真的蠻無言的

vic0320 wrote:
所以在台灣,Small > Big...


您的這句話讓我想到TOYOTA的新款車YARIS廣告,SMALL > BIG....

既然大家都知[情、法]與[理]相悖,行車時還是放慢速度吧~畢竟再有理,誰也不希望因"對方的疏忽或白目"而致使對方受傷甚至死亡,因為我們的心理還是會留下陰影。開車時,要雙倍的留意,除了自己該有的小心之外,還要幫不守規矩者留意,因為他們沒長眼...
行路難,難重陳。行路難,難於山,險於水。行路難,不在水,不在山,只在人情反覆間。
小嚕_ruby wrote:
其實這個世界很奇怪尤...(恕刪)


我只能說你們太善良了
第一時間就要提告訴執行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
撞到人是事實,再怎樣他都無法百分之百免責
現場留下來的跡證,比他找的目擊證人更具說服力

很多車禍中受傷的人到最後都變成加害者
不是很嚴重的傷也獅子大開口、漫天喊價
反倒是像你表哥這樣的狀況,反而求助無門~~
依韋 wrote:
個人覺得台灣相關的法...(恕刪)


假車禍與行人是兩回事,不該相提併論。基本上,先進國家對於行人的路權是十分尊重的,但也不是毫無節制的尊重,例如斑馬線、行人穿越道,都是對行人最大的保障,即使行人沒有遵守號誌,肇事車主也不會完全沒事喔,他們的政府認為駕駛人在這些路段附近應該注意行人,不信的話,下回有機會出國租輛車,實際試驗一下就知道了。
看到這樣的情形,把朋友轉給我的信件,讓大家參考一下,也正因為大家都是如此,所以上次玻璃娃娃事件的判決,刑事既然被判無罪,民事卻還是要賠對方,很多案例就是這樣,難怪大家都不重視路權: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 ,忽然跳出一名男

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 ,也查不出該名男
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 ,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

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 ,但煞不下來,撞擊

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 ,請問法官
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 ,你百分之百確定你

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 ,而強行從斑

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
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討論一下

提醒你答案會讓你很。。。。。。
****************************** ***************


免責申明: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 ,其中沒有我的判斷
值或傾向,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其實我覺得這三句話真都非常的寫實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 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 一切都有關係!

============================== =============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任何一張駕照,都是
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託說你不 知道法
條,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

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路規則,且有把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 ,且維護
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

事的,行人是沒有受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 些危險的交
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聽過 情。理。法

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沒有任何事情會比
死了一個人還嚴重。 法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簡單說
就是【死者為大】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就必須隨
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 ,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
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但該名行人並未在
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 過的訓
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
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 %賠一半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
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 行。 雖
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 一旦
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 安全。

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 ,漠視行人安全
的行為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 會正義

以上三案例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 執照


寫到這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除非

只要你【有關係】~ 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 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慢慢走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
邊走邊講電話
明明你綠燈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
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
把快車道的你嚇出冷汗
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
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
管他什麼燈,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
羅斯福路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你就嗆他;
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
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怕什麼

簡單來說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
等公車轉彎
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不賠
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
歡迎用力的轉
讓許多人
根本不知道事情嚴重性的人
警覺一下中華民國是多麼注重人權的國家

附帶一提
以上三案例
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
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因為很簡單
你犯法在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
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對! 因為你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是你開車的錯~
白丁曰:
其實,這裡還有一個問題。
如果您不是這裡的駕駛,也不是被撞的人,而只是一個路人甲,
您看到這裡的狀況,明顯的是被撞的人違規,
您,願不願意到警察局作筆錄?或是到法庭當證人?

當證人除了時間上面的麻煩,以及對於處理員警的態度可能讓您不太滿意外,
如果是肇事逃逸,您可能會被當成嫌犯(小弟就有認識的人遇到這鳥事,他真的是個好心的路人甲),
被家屬質疑甚至辱罵,甚至有的搞不清楚狀況的員警還會勸說和解(事涉民事糾紛,這種態度偏頗的作法,說實在的,會給警察自己惹禍上身,雙方當事人都不太爽了,這裡員警處理不好,到時人家行個文,二組下來查,很不好交代的。)

好的,您真的熱心到地檢署去,您的說法可能被質疑,您的角色可能被否定(例如肇事者還故作無辜),您得要請假,然後領證人日旅費幾百塊,然後還聽坐在上面的年輕檢察官說「當證人是國家義務」(我事情忙到作不完,事業這麼大,工作這麼多,法律或許規定人民有作證的義務,但法界的各位大人,您有沒有想過營造一個讓證人樂於出庭的環境?我就聽過有法官說,我忙得要死,哪有時間去為別人的案子當證人,去領那幾百塊錢?怪了,只有法官才忙,才有價值不盡法律義務,一般民眾就要呆呆的盡義務?)

好的,萬一到了法院,被撞人有請律師,
律師會攻擊您的證詞,包含您的人格(因為要質疑您說話的可信度),有的值錢的案子會去探證人的底,您的祖宗八代可能被翻出來,您可能會覺得被公然侮辱(但是律師界一直強調,這是他們辯護的特權,為了達到為他們的當事人---金主辯護的目的,他們有權用假設的問題影射甚至激怒您,這是為公平正義----抱歉,我真的覺得是為了錢說話),您可能會被威脅作偽證要坐牢,您可能因為時間久了記憶不清跟上次供詞不同而被質疑作偽證。您的身份也會在狀子上面被記載,萬一這裡被撞的有黑道背景............................怎麼辦?



上面寫的,是最壞的狀況,
所幸大多數我認識的法界朋友不會這樣子,
我知道我這樣寫,大家會不想出庭當證人,但是,事實上就是如此荒謬,
這是一個風險問題,
不會一定發生,但是您準備好接受這風險了嗎?

如果大家都不願意成為那個倒楣的駕駛,那大家就要有當證人的勇氣。
而當一個證人,則需要智慧。
先求自保,再求救人。
像是車子停在7-11門口(大多有錄影),先路邊買台即可拍(誰賣你就可以作證)拍下您的車跟店家,以及事故現場的相對位置,您的車子不要經過事故現場,員警一到先確認其身份,並請他作證證實您的停車位置跟事故無關.........................還有很多,這是事實面,可以請大家補充。

您願意當證人,好像是給自己添麻煩,但是,您是在救人,
讓一個無辜的人不至蒙受不白之冤(換句話說,您知道駕駛是無辜的,但是您不願出來,那不就是見死不救?法律上您沒責任,但是,下去之後勒?)

倒楣的駕駛,是冷漠的證人造成的。

白丁敬啟

PS:這一篇我怎麼覺得好像應該放在小惡魔的動力研究室那邊?

又,RUBY小姐,您有試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嗎?他們有各縣市分會實際上在為經濟弱勢作訴訟輔導,甚至是義務辯護(要通過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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