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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又是一個標題殺人法
整篇內容只有最後一行跟標題有關 爛!

techih wrote:
又是一個標題殺人法整...(恕刪)

為何標題我會看成潮吹....

黯然銷魂 wrote:
為什麼告不成能提出你...(恕刪)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

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按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

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

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

斷,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判原則,及因

保障被告人權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91

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客觀之第三者無法判斷出所指是何店家

或所暗指是何人也

只是台灣法律就是這麼玩

告訴人認為被污辱了

就有提告的權利

可以逕自擬訴狀按鈴申告或至警察局派出所做筆錄由警察函送偵辦

深深覺得台灣的司法資源都被濫用了

我想檢察官也不太想辦這種芝麻綠豆般的案件吧

黯然銷魂 wrote:
為什麼告不成能提出你...(恕刪)

哇~ 水準哥,你偷偷躲在這喔

怎麼這麼高級地出現也不說,

我們都低級地癡癡等著你餒
你按回報了嗎?
大概他們是賣尿壺如果說尿壺臭臭的誰買當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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