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的誘惑 wrote:週休1日的公司沒違法...(恕刪) 今天才有人跟我聊天!我說:工作周休二日,有勞健保,有年假這是基本的啊!對方說很好了,他自覺找不到這種工作,也懶得去爭.大家都這種心態,當然別想福利會變好,連自己都覺得不可能了.
惡魔的誘惑 wrote:就算有經驗2萬8都不到 你可以試看看科技業月薪3萬以上,1天12小時,1個月放3天(隱藏條款:訂單多,三個月放3天)加班還可以到4萬(隱藏條款:加太多,不給加,怕你告老闆) 月薪4萬以上,1天?小時,1個月放?天半夜還要接電話,假日也要接電話能解決就不用回公司,不能解決就要回公司有年終可以領,三節獎金,勞健保「就是沒有加班費」X的,真的是鬼島,連勞健保都要「特別標註」都是台灣人吸台灣人的血,不要期望他人會覺醒
惡魔的誘惑 wrote:週休1日的公司沒違法嗎? 勞動基準法§36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惡魔的誘惑 wrote:沒有特休的公司沒違法嗎? 勞動基準法§38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惡魔的誘惑 wrote:加班沒有1.33倍的加班費沒違法嗎? 勞動基準法§24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延長工作時間=加班)§32 Ⅲ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左右手 wrote:能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工作只有公務員吧其他的都只能做到死吧 公務員不是勞工,雖說符合卻不適用,若您說台鐵員工就另當別論。資方(雇主)與勞方(受雇者)在臺灣總是顯得不平等,大家為了討口飯吃,不得不姑息養奸屈就雇主,自然形成許多不成文規定,還不是為了填飽肚子。唉~
三貓之僕 wrote:小弟公司只有平日晚上加班才有1.33,2小時侯1.66假日則沒有理由是:由於採用月薪制假日不用上班也能領薪水所以假日加班的加班費就不再乘以1.33了~ 小小弟所待的公司也是這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