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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奇蹟!

死者家屬可以把法官撞死然後自首再繳18萬就好

或是可以把對方撞死再去自首就好~
引用自有點危險的隔壁樓
原來在台灣無照撞死人,只要自首,只罰18萬

全文
tamer128 wrote: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100,竹北交簡,325
【裁判日期】 1000823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賀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賀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賀謙明知無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汽車,竟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晚間無駕駛照駕駛車牌號碼ZA─3505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軒勝、曾義祐,沿國道中山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迨於同日晚間8時許,行經限速50公里、無號誌交叉路口且劃有槽化線之該路湖口交流道南向出口匝道欲右轉駛入東西向聯絡道路時,原應注意遵照速限規定行駛、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且不得駛入槽化線等,而依當時天氣陰雨、夜間有照明、路面濕潤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鄭賀謙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約100公里之速度欲自支線道駛入幹道 ,復因車速過快失控而自該南向出口匝道跨越槽化線衝入東西向聯絡道,致其所駕駛之前揭自小客車車頭及左側車身攔腰撞擊正沿幹道上行駛即沿該聯絡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

以上為違規過失殺人事實

以下為處罰
科刑:審酌被告鄭賀謙無照駕駛自小客車,未讓聯絡道之車輛先行、超速行駛致失控由匝道跨越槽化線衝入聯絡道,其過失情節甚為嚴重,因而致被害人鍾紹魁死亡,所造成之損害極為重大且無法彌補,並案發後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任何金額,,造成被害人家屬精神痛苦甚深,及犯後坦認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我要是家屬就在庭外開車輾死這兇手,
然後馬上下車自首,
等開庭後再帶著18萬去甩法官耳光....

亞利安星人 wrote:
之前槍殺角頭逃亡最後投案的少年殺手被判37年,

今天新聞報的無照駕車撞死人自首判18萬...連和解都不用...

同樣是青少年、同樣是一條人命,

真的讓人不禁懷疑我們的司法到底是什麼標準...

相關人員是不是已經跟社會整個脫節了....

廢死聯盟其實可以早早收一收回家,

等閒一兩條人命別說判死,

不到20萬就解決,

真的被判到死刑的說實話已經沒什麼藉口了...

PS:
台灣新的兵器譜排行前兩名應該是汽車和機車...



如果連「過失致死」和「殺人」都分不出來,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和這種人談什麼司法問題。

覺得過失致死最高刑度2年太輕,
那就要立法委員修法啊,
不要選舉時亂投一通,出問題才推到司法上。

jahvet wrote:
如果連「過失致死」和「殺人」都分不出來,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和這種人談什麼司法問題。

覺得過失致死最高刑度2年太輕,
那就要立法委員修法啊,
不要選舉時亂投一通,出問題才推到司法上。


我當然分得出來~~

只是覺得台灣司法偵的是奇蹟呀~~

無照、禁止通行、超過速限高達50公里的時速 這些都是有意而為的~~

結果叫做過失殺人~2年~~~

廖國豪當初應該說他是去開槍恐嚇不小心打到人、然後心生驚慌逃跑的....
jahvet wrote:
如果連「過失致死」和「殺人」都分不出來,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和這種人談什麼司法問題。

覺得過失致死最高刑度2年太輕,
那就要立法委員修法啊,
不要選舉時亂投一通,出問題才推到司法上。..(恕刪)


什麼叫過失?

明知行為違法且此行為可能造成人命傷亡仍然執意而為 這如何構成過失?

台灣法官對過失的標準也放的太寬了點...

別以為天下法官一般蠢 美國多的是酒駕屢罰不聽的 最後被判重刑 他可還沒有撞死人...
因為法官認定 這些人 已經失去反省能力跟自制能力 為了避免他們真的造成社會傷亡 重刑伺候!
讓你到牢裡好好想想何謂過失 何謂有意!

亞利安星人 wrote:
之前槍殺角頭逃亡最後...(恕刪)

害死人輕判,已經很正常沒感覺了
我以為你說的台灣司法奇蹟,是那幾個立委被判刑
那才是奇蹟好不好
discoby wrote:
什麼叫過失?明知行為...(恕刪)


+1
時速50的地方開到100還稱的上『過失』而非『蓄意』
難怪現在警方都抓不到什麼飆車族了

因為那些都是閃神過失的駕駛
不是蓄意超速違規飆車的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這些人沒判死刑 跟費死聯盟有啥關西

又不是減刑 特赦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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