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或是可以把對方撞死再去自首就好~
tamer128 wrote: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100,竹北交簡,325
【裁判日期】 1000823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賀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賀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賀謙明知無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汽車,竟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晚間無駕駛照駕駛車牌號碼ZA─3505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軒勝、曾義祐,沿國道中山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迨於同日晚間8時許,行經限速50公里、無號誌交叉路口且劃有槽化線之該路湖口交流道南向出口匝道欲右轉駛入東西向聯絡道路時,原應注意遵照速限規定行駛、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且不得駛入槽化線等,而依當時天氣陰雨、夜間有照明、路面濕潤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鄭賀謙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約100公里之速度欲自支線道駛入幹道 ,復因車速過快失控而自該南向出口匝道跨越槽化線衝入東西向聯絡道,致其所駕駛之前揭自小客車車頭及左側車身攔腰撞擊正沿幹道上行駛即沿該聯絡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
以上為違規過失殺人事實
以下為處罰
科刑:審酌被告鄭賀謙無照駕駛自小客車,未讓聯絡道之車輛先行、超速行駛致失控由匝道跨越槽化線衝入聯絡道,其過失情節甚為嚴重,因而致被害人鍾紹魁死亡,所造成之損害極為重大且無法彌補,並案發後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任何金額,,造成被害人家屬精神痛苦甚深,及犯後坦認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jahvet wrote:
如果連「過失致死」和「殺人」都分不出來,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和這種人談什麼司法問題。
覺得過失致死最高刑度2年太輕,
那就要立法委員修法啊,
不要選舉時亂投一通,出問題才推到司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