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ii22 wrote:女友在中和某飲食餐廳...(恕刪) 曠職三日應該就可以直接開除了,但也沒證據是老闆娘要求不用來了,當初應該白紙黑字留下證明才對...薪水方面僱主是不得用任何理由扣壓薪水的,這去勞工局申訴就好了...說不定他們還要被罰款哩!
我以前也遇過這種惡質老闆.那間公司還不至於要提前一個月告知..但我也是很早就說了~他也找人了,只是我還沒走那新人做幾天就走人了~我也很傻眼,但公司爛她走也好只是要我走才能走丫~說是做完那個月~到最後老闆也變相..說跟你女友老闆說的話一樣~(懷疑該不會同一個~哈)中間太多....))最後當月應該有3出頭~到最後只給我1萬多而已...真是BBBBBBB我是要告他~但同公司有位不錯的主管..更要告他~反正他的公司沒啦~超高興的!!!記得也是要有記錄是他說的,不是你女友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