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就常理判斷,我還沒看過有人喝醉酒會牽著機車牽五、六公尺等人來接他~不是只是牽出停車位呦,還牽著走了五、六公尺~到底是當事人發現有警察臨檢,趕快跳下車來牽著走,被揭穿後老羞成怒,反咬一口,還是當事人純潔善良如白紙,即使喝醉了也堅持遵守交通規則,牽著「重型機車」慢慢的走了五、六公尺~才交給女友騎~如果後者為真,那我覺得當事人應該要跟他女友分手吧?你都喝醉了,女友還要考驗你的體力耐力,冷眼站在遠遠的彼方,非要你牽重型機車牽個五、六公尺,才要上機車載當事人回家~我怎麼想都覺得這女友真的很壞呀!趕快跟她分手吧!@@
如果你停在路邊睡覺,鑰匙也沒插,那當然不算酒駕。若你喝醉了走在路上,你駕駛自己的腳,當然也不算酒駕。在美國酒駕可是重罪,在台灣好像就當成像超速一樣沒事。加州酒駕:第一次:坐牢: 48小時至6個月罰金: 1000 至 1600 usd駕照: 停六個月教育課程數小時。第二次:坐牢: 96小時至一年罰金: 1000 至 1900 usd駕照: 停二年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故異議人將本件機車由停車格內牽出,並於道路上牽移5 至6 公尺遠之行為,已核屬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套句電影笑傲江湖的台詞:"官字兩個口,怎麼說都是你有理".法院的邏輯:牽車就是駕車,就得酒測.跟本不是上面網友講的理由"牽車是意圖駕車".這種根本是思想犯罪,難道上街帶"老二"就是意圖強姦? 反正台灣法官最大,什麼都能"自由心証".
車主接受採訪時說:「我是坐在機車上沒錯, 但機車沒在行駛狀態, 它在停駛狀態.」所以當事人所謂牽機車的方式是「坐在機車上」,「牽了五、六公尺」~真的嗎?罵法官的人你要不要自己牽機車看看?如果要牽五、六公尺以上,你是會人站在機車旁牽著機車,還是你會坐在機車上牽(這到底要怎麼牽?)到底哪一個是推託之詞,你自己牽牽看機車就知道了吧!有沒有即使違背客觀事實,但被告說什麼都有人相信,還要反過頭來痛罵法官的八卦?
警察要抓也要抓得讓人心服口服,怎麼不等一下,確認犯行才抓也比較不會有爭議吧,要是我是事主我也是會很無奈,畢竟不管是否有心要駕駛,也要做出行為才構成犯罪吧!但我不同意法官不考慮情理直接拿判例不管是以人、電、獸力使機車驅動就是騎車,每件判例有其時空背景,否則直接立法就好何須判例,真要用人力騎,騎這麼慢,能撞死人嗎?當初立法的精神難道是為了禁止騎車而禁止騎車?還是是為了減少交通事故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