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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愛滋病患者留點活路

fishbird wrote:
愛滋病目前還是絕症,...(恕刪)


最直接的印證了

我要倒垃圾 但垃圾場不要在我旁邊

我要用電 但電廠不要蓋在我旁邊

我要講手機 但基地台不要裝在我旁邊


樓下的你說呢!
我是對這些患者沒有什麼感覺啦
不過我覺得樓主這種說法我無法接受

我覺得愛滋患者有義務要告知醫生和護理人員有病再看診
不然他今天如果是去看牙科,為了怕被歧視而隱瞞,那幫他拔牙的醫生是活該倒楣?
就像今天有開放性肺結核患者去看牙科,他也要讓醫生有所準備吧?
患者有人權,醫護人員也有啊,難到給人看病的都真的死活皆可拋?沒妻沒子沒家人?

今天如果得了SARS的病患隱瞞病情沒帶口罩的和你一起在皮膚科候診室待上一小時,你會怎麼想?
如果今天你的家人是醫生,還不小心受到隱匿病情的患者感染了,你也會覺得病患隱瞞是對的嗎?
這是道德和良心問題,千萬不要怕受歧視就丟了道德

不然瘧疾、SARS、登革熱等,難道都可以用避免受歧視、怕被隔離這些理由來不告知嗎?
憑什麼一樣是很難處理的病,愛滋就特別有人權?要特別小心翼翼怕有心理傷害?

我支持在健保卡晶片中記錄就好,畢竟是最需要肢體接觸的醫護人員才會去讀取資料

richard7083 wrote:
同意健保卡的資料裡面...(恕刪)


目前許多診所和醫院已開始使用電子病歷
我想如果能夠有個標準化的系統
並且資料是可以綁著IC卡的晶片帶著走的
對於病患及醫療行為的方便度都有助益
真不知道樓主在想什麼...蓋這啥樓呀~

愛滋病..也就是AIDS..這是一種病..

會危害人類的病..目前無藥醫..是絕症


一個會危害到他人生命的事情..你還想要求什麼??

人權?? 自由?? 隱私權?? 你還好意思講出來...

沒集中關起來到老死就很不錯了..

臉皮還真厚..一點都不覺得這要求太過份了嗎?

放任病人到處走...還要談隱私權..腦袋進水了是吧

秋高..你是不是叫秋高呀...MD真被你氣爽了
請不要把同性戀跟愛滋病劃上等號,我是不會反對同性戀的同志們,畢竟那他們的自由,但是不懂的safe sex,那麼該怪誰呢,你們只想到自己的人權,但是你們有沒有想到幫你們治療的人們的健康,不要把自己不在乎的心態去合法化,醫療團隊有權知道他們所面對的情況。

richard7083 wrote:
同意健保卡的資料裡面...(恕刪)




因為醫療人員都是專業人士,會依收到的資訊做出專業的治療及防護~

PS:各位可以想看看,戴眼罩開車是多危險的是

Hsin Huang wrote:
畢竟那他們的自由,但是不懂的safe sex,那麼該怪誰呢...(恕刪)


怪自己 總是自認為 自己沒有那麼倒楣 不會這樣巧就這樣中獎! 上帝是公平的


cdefgh77 wrote:
只想說一下愛滋病友的...(恕刪)


大哥,拜托~~那個病沒有風險?
你以為現代醫院都是玩假的呦?
這整件事只是看個人有沒有疾病傳染的觀念的問題罷了
很多有關病理的事情google 一下,都可以知道答案的事
偏偏有人愛坐在家裡,胡思亂想,把自己都給嚇死

要是愛滋要登錄,可以阿
為了社會大眾,所有性病都要登錄
看誰會先上榜!
無聊,這樣也要在另闢一章?
明明版面上就已經有

驚 愛滋患者捐器官 合法化
健保卡到底該不該註記愛滋病 ?

還要另闢一章是啥麼心態?我怎麼想都是『理虧死不認錯』的心態。
非要爭到贏不可。
可惜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158樓的andrewn大大發言讓反對者再也沒有立場反對。最後一篇在9/2號。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光紅字就讓反對者站不住腳。因為若真得有確實去執行就不會有現在一堆鳥事發生。
而防範之道沒二話,就是將漏網,不知道為什麼沒有記載在IC卡內的法定傳染病AIDS加入記載的名單之內。
其他如開放性肺結核等等的法定傳染病老早就記載在IC卡內了。
患者還遭到嚴密的控管。都沒人去幫他們爭取什麼人權還是生存空間。
唯獨這萬惡的AIDS一堆人在幫忙講話,求情。真是見鬼了。

就是因為我國對這絕症的防範態度跟措施都是非常被動,非常消極的。
無辜的受害者才這樣不斷的增加,是該拿點強硬手段了。

居然忘了01要當流量大的營利網站,而不是專業網站,我還囉唆雞婆個雕~一起喊無腦萬萬歲就行了呀,多省事。
我不反對,把我B肝註記在上面............

fishbird wrote:
愛滋病目前還是絕症,...(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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