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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涵碧樓害慘了~還告客人~太誇張!!!!!!!!


vivian310 wrote:
就在大前天!!!! ...(恕刪)

出庭作證有證人費可以領
不過可能不會主動給
樓主記得要主動要

奶茶一杯不要33杜西 wrote:
我怎麼記得這篇上過電視?


對啊..但新聞裡那門男子怎麼看都看不出來學生時代當過模範生.
vivian310 wrote:
就在大前天!!!!因...(恕刪)



佔個位置!

當證人配合出庭 是人民的義務
簡單的一個證人出席 法官問個幾句話
可請公假可領車馬費
搞的要輸贏
要告東告西
要記者陪
到底是哪方在浪費社會資源?
真的看不懂

vivian310 wrote:
就在大前天!!!! ...(恕刪)

之前就上過新聞

奇怪的是是法官要傳你們,根本與原告無關,但聽你明顯不爽原告而已,連標題一開始就在鞭原告。
你如果不是被告就是與你同學很要好的同學,但聽你講又是不熟的同學....
我砲故我在

vivian310 wrote:
就在大前天!!!! ...(恕刪)</blockquot

原來這有上過新聞~~
奇怪~~我都沒有看過耶~~

我當然不爽原告阿
冤有頭債有主
要不是他在那邊得理不饒人
我還用的著出庭嗎???
浪費我時間!!!!

而且當然浪費社會資源阿
他都硬要告了
法官能不審嗎
叫法官來審這種鳥事
無聊!!
到底是甚麼東西被偷拉!!!!!!!!!!!!!!!!

vivian310 wrote:
就在大前天!!!!因...(恕刪)


不論是同學還是涵碧樓都挺離譜的..
一個若無其事的晴天,有九個女孩在我的心中漫步著, 有時會寄託於偶然,我的沉寂、我的珍視啊! 妳們的降臨是一個錯誤。

感覺被告在飯店的態度或言行舉止可能很糟糕或差勁之類的

所以被飯店的工作人員刻意視為人性本惡的的方向來處理

最後應該是構不成所謂的犯罪..我想飯店的人極有可能是要給被告一個教訓吧

這案件頂多只能用誤會或溝通不良來做解釋..包括在法庭上

因此我個人認為被告在飯店的行徑或許不是我們想的那麼單純..不然不會搞得這麼複雜

因為提告是以公司名義,絕非工作人員自己可私下決定要怎麼處理

光看大大形容被告在飯店的行為就讓人覺得漫不經心,又把五星級飯店當做自己家..(好像又非住宿客)



不過帶記者去也好..飯店明知是誤會一場還堅持要告到底..表示這其中有人在搞鬼,也就是說被告可能在飯店出事後的言行舉止得罪了飯店裡某個人,而這個人可能是飯店經理

不能排除有公報私仇的心態..而這樣的人社會上還蠻多的


ChenKen7 wrote:
之前就上過新聞奇怪的...(恕刪)


事件發生法官如何得知第三人的姓名又為何要傳喚,必定是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要求法院法院認為需要才傳喚。

angela000217 wrote:
事件發生法官如何得知...(恕刪)

你覺得會傳訊他們是為證明清白的被告,還是已有犯罪明確事實證據的原告?
那此位不熟的同學,應該是不爽誰才對?
我砲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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