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安星人 wrote:
直接先打智慧財產權官司再來打專利權官司吧~~~
話說我很好奇什麼產品能光看圖片就複製到極類似~~
可以參考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有什麼不一樣?] 請自行 google 這些管妹不喜歡面對的公開事實! 在此只提出 2010 年經濟部智財局修正專利法對本案例可能有影響的部份.
****************************************************************************************
智財局認為,擴大新式樣專利保護範圍,有助帶動台灣文化創意及工業設計產業發展。因為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定,受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創作,必須是「完整物品」的外觀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設計,倘若設計創作包含數個新穎特徵,但仿造品並未模仿整體設計,只模仿其中的一部分特徵時,就無法受到保護,導致設計創作的保護不夠周延。
****************************************************************************************
新專利法草案出爐 主要修正方向
為因應我國產業發展及實務需要,以提供生物技術相關產業優質之發展空間,活化企業智財,並健全專利審查機制以及專利權之保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綜合檢討,並持續觀察國際專利法制之變遷及發展趨勢,歷經長期研擬,召開23場公聽會廣泛諮詢各界及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意見後,擬具「專利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62條(修正108條,增訂39條,刪除15條)。該草案經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已於98年12月1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通過後,預計將對生物技術、綠色能源及精緻農業等政府致力推動之六大新興產業大有助益,並使我國專利制度產生重大變革。
本次主要修正方向如下:
(1)配合產業發展需要開放動植物專利:
(2)增訂並修正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
(3)推動國際調合增訂公共衛生議題之規定:
(4)強制授權規定周延化:
(5)提昇專利權人權益保障:
(6)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 「新式樣」專利改為「設計」專利,依現行規定,新式樣專利保護之創作必須是完整之物品外觀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設計,若設計包含多數新穎特徵,而他人只模仿其中一部份特徵時,就不會落入新式樣專利所保護之權利範圍,而無法周延保護此類設計專利。為強化設計專利之保護,並因應國內產業界在成熟期產品開發設計之需求,本次修法參考日本、韓國及歐盟設計法之規定,將部分設計「成組物品」及衍生設計納入設計專利保護之範圍。另為配合國際設計保護趨勢及促進電子資訊產業發展,此次修法打破原有設計專利保護必須為三度空間物品的概念,將電腦圖像(icons)、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以強化對於設計成果之保護。
(7)強化專利權保護,修正專利侵權相關規定:為統整司法實務上於專利侵權訴訟時,適用專利法見解不一致之情形,同時避免專利法與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之疊床架屋,本次修正就專利侵權相關規定作全面之檢視與修正。 首先,針對專利侵權行為之成立是否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部分,現行法中並未明定,以致司法實務上對此見解上的不一致。為避免適用上之疑義,本次修法,區分民事救濟之態樣,明定「排除、防止侵害」之類型,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損害賠償」類型,則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再者,為適度免除專利權人舉證其損害數額之負擔,草案另參考美國、日本與大陸專利法,增訂得以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作為法律上合理之補償底限。此外,針對現行專利標示規定所致司法實務上所產生「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疑問,本次修正除刪除此部分易造成誤解之文字外,並參考美國、英國等之規定,修正專利標示之方式以於專利物上標示為原則,不能於物上標示時,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以因應專利物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性質特殊而只適宜於專利物本身或其包裝標示之情況。
關鍵字:新專利法草案 (出處 -- 經濟部)
管妹注意 -- 政府公開文件沒有著作權問題. 如果法令修正的公文只能鎖在保險櫃, 那麼法令是要修給誰看 !?
p-sport wrote:
我的律師也表示這樣可能對我不利@@(律師是我合夥人聯繫與討論的.我並未參予.只有接收到結果).只說會繼續找其他資料.我怕我合夥人找的律師沒有太多這方面的經驗@@...(恕刪)
可否PM一下這個地雷是哪位阿...
以後要避開他(或他的事務所)
謝謝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iisguagua wrote:
可否PM一下這個地雷...(恕刪)
感謝各位的解答..目前律師也努力的找出一些對我們比較有利的條例呈給法官.
以下是目前對我比較有利的資料
新型專利之新穎性的規定在第九十四條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新型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因研究、實驗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其中雖然我是發明人.但專利申請人是登記公司名稱.而我也非公司負責人.
所以我希望第三條的解釋可以讓法官採信@@
因為事情還沒結束.還在繼續開庭中.所以我還是會相信律師的能力.讓他專心去處理.我會提供一些有用的資訊給他參考.所以目前不便告知律師事務所名稱.以防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敬請見諒
livinlavidaloca wrote:
智慧財產權分為【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所以並不是"另外一回事"。
樓主的case應不屬於著作權規範的『著作』範圍,所以應並不屬於『著作人格權』的性質。
聽起來樓主在Blog PO 圖文是個致命傷,已經上法庭了,就儘量解釋給法官聽PO出的圖文並不沒有涵蓋該專利的關鍵部份與Know-How,最後就看法官怎麼判了吧。
嗯。
您講的好專業,不說我還不知道,謝謝。
所謂智慧財產權,到底囊括哪些權,小弟本來是不清楚。
就您所說,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都是智慧財產權,並不是"另外一回事"。
但這三項權利不也是分為三項獨立不同的權利?
除非說走法律途徑時,得到其中一項權利、就代表三種權利均有?
不然三項權利都是獨立爭訟。
對其他二項權利的擁有而言,不就是另外一回事?
我只是就個人不專業的認知,用一般人口語化來看待這件事。
如果觀念不對,還請您指教糾正。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