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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假2個月,被公司要求辭職

這就是我不想上班的原因

想怎樣都不行...這樣的人生很悲哀......


noraduck wrote:
小弟在公司任職5年多...(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noraduck wrote:
小弟在公司任職5年多...(恕刪)


先找下一份工作,再出國探訪友人!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2個月=4x工作天... 我看只有跟公司說你9月中要生小孩比較有機會~
noraduck wrote:
小弟在公司任職5年多...(恕刪)


這種假在一般公司如果提早個半年跟公司商量留職停薪,還有一點點機會吧,剩不到一個月就這樣請,除非老闆佛心來著~

noraduck wrote:
小弟在公司任職5年多...(恕刪)


我第一次看到有人想請二個月的~

noraduck wrote:
小弟在公司任職5年多...(恕刪)


法令規定的事假也只有14天,你請不過也是很正常,不用取暖

sony9 wrote:
這就是我不想上班的原...(恕刪)


我請六天去環島..就被主管噹的半死...

換個角度看..似乎..我在公司還是有點重點性...

同前幾樓大部份的看法,

請兩個月的假,正常途徑就是留職停薪(就跟辦休學一樣囉~~),



stevechang wrote:
我請六天去環島..就...(恕刪)

這一篇很有潛力。。。

搬個板凳來,先去工作,晚上再看看。。。。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noraduck wrote:
小弟在公司任職5年多...(恕刪)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如果公司不准假
也不准留職停薪
你又堅持要去
公司依法可以開除你
而不給予資遣費

noraduck wrote:
小弟在公司任職5年多...(恕刪)


有哪一家公司可以讓人請二個月的...

我也想知道有這種公司嗎
noraduck wrote:
小弟在公司任職5年多...(恕刪)


公司目前有名主管請假已達50天.(不過是老爸生病,留職停薪)



老闆開會說:就算今天公司所有人(約400人)都離職,我一個人同樣可以讓公司生存下去!!!

當下聽了好震撼......


建議樓主三思,沒有一家公司允許的!

教父說:不要讓人知道你在想什麼!沒錯~兒子麥口!堅強點別撒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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