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山老道 wrote:
請問法律專家:「保留...(恕刪)
你自己都講出答案了,何必再問呢?
你要看的是"追訴權",也就是你興訟的權利,只要你能在事實發生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向對方嗆聲說,我要告你,這就是保留法律追訴權,如果像刑案這種的,通常是六個月,等到六個月後,你再去跟人家嗆保留法律追訴權,沒人會理你。
這個只是向對方宣告,我有這個權利可以在法律的規定時間內,去做提告的動作,如果你自認自己有錯,自然就會來跟我談,如果沒錯,就上法院吧。
放棄~~在字典裡更找不到(是法典@@)
一般會撤告,大概是在一審辯論終結前,不過在這之前,法官為了不浪費司法資源,會叫你們和解。
所以以上你提的,都只是打嘴砲的動作,而且放棄沒人會大聲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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