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聲援中華民國移民署官員連署!!


palmman wrote:
不是在高雄出生的嗎
...(恕刪)


是申請書格式不同 還是這名母親表格填錯?
不然應該第一時間就發現問題吧

不過這句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副教授廖義銘說,照章行事、依法處理是公務員通病"

不照章行事、依法處理 這不就回到以前那種人治走後門的時代嗎?

民主國家公務員都照章行事、依法處理吧
共產國家公務員才給錢辦事、依心處理吧

palmman wrote:
不是在高雄出生的嗎那...(恕刪)

高雄的出生證明是寫英文的嗎?

總而言之,倘若聲援這樣僵化依法行政的公務人員,民眾百姓申辦各項的事務

的困難度只會越來越高,畢竟許多人一生可能只辦這麼一次而已,和公務員幾乎

每天承辦的件數相比,誰比較熟悉相關規定不言可喻,說是"依法行政"卻不過為是

缺少服務人民的心態問題找藉口而已。


==================================================================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以清廉、公正、忠誠及行政中立自持,關懷民眾,

勇於任事
,充實專業知能,創新改革,興利除弊,提昇政府效能,為人民謀求最大福祉。

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四、公務人員應重視榮譽與誠信,並具道德與責任感,待人真誠與正直,
任事熱心與負責,以贏得人民的尊敬。

五、公務人員應與時俱進,積極充實專業職能,本於敬業精神,培養優異
的規劃、執行、溝通及協調能力,以提供專業服務品質。

七、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簡化行政程序,主動研修相關法令,迅速
回應人民需求與提供服務,以提高整體工作效能。


九、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提供親切、關懷、便民、主動積極的服務、
協助與照護,
以獲得人民的信賴及認同。
新聞中有寫
因為要入美國籍,所以當初開的出生證明
是英文版的

應注意事項中:「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海基會驗證。」
這文書是在台灣高雄製作的,故新聞中的另一名公務員便說到,不需中譯本,。
akira011 wrote:
總而言之,倘若聲援這...(恕刪)

那應該是去修改條例

而不是去怪"依法行政"的公務員

移民署是國家第一防線

如果每個移民署官員都"簡化行政程序"

難保不出大事

如果開一次先例

下次越南文還是拉丁文都可以用?
開版大說的,至於各位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
某梗借來這裡用
很明顯的 出生證明是從 台灣所開出的"英文出生證明"

若台灣人自己不承認由"台灣"所開出的文件 還必須到第三國的駐外辦事處去公證
這不就是多此一舉? 何必又要讓人在台灣開"英文證明"?

正好小弟這幾天也到區公所申請"英文版結婚證書" 是由台灣區公所所開立的 也到警察局開立"英文版良民證"

如果套用
(二) 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海基會驗證。

我豈不是又要拿到第三國台灣辦事處公證後才能在台灣使用此文件?

但是在看看
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海基會驗證。

這樣又說明非台灣所開立的 需要經過駐外辦事處公證,卻沒說台灣所開立的需要這樣作。

所以你要不要去問清楚 此條規定是否僅規訂於"非台灣國家"所開立的外文文件???

tiger3456 wrote:
你拿英文去德國法國試看看有沒有人要理你,
這不是在做生意,沒必要去迎合對方,


若我拿著德國或者法國所開立的"英文版文件" 你看她會不會不理我......

akira011 wrote:
總而言之,倘若聲援這樣僵化依法行政的公務人員,民眾百姓申辦各項的事務

的困難度只會越來越高,畢竟許多人一生可能只辦這麼一次而已,和公務員幾乎

每天承辦的件數相比,誰比較熟悉相關規定不言可喻,說是"依法行政"卻不過為是

缺少服務人民的心態問題找藉口而已。



你的意思是為了方便民眾百姓,公務人員應該自行彈性調整行政規定,配合一些偷雞的民眾嗎?
李鴻源:為了選票,政府做的事情是民眾想要他們做的,而不是在做對的事情

akira011 wrote:
總而言之,倘若聲援這樣僵化依法行政的公務人員,民眾百姓申辦各項的事務

的困難度只會越來越高...(恕刪)


如果困難度越來越高 那也跟依法行政的公務人員無關
因為所依的法是頂頭上司定的規矩

所要討論將不是公務員 而是更高層級 像是移民署署長或是行政院之類
因為法有疏失
尤其這只是一個行政程序 不需要經過立法委員立法即可修改


而且若是不依法行政 讓公務員自由心證
這對守法並詳讀法規並依法準備相關文件的民眾是否不公
公務員也可以對其好惡來寬鬆或刁難

10幾年前的公務員是很少講依法行政,經常自由心證
不依法行政的惡果是啥
經過那個年代的人大概都知道當時公務員是怎樣的素質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