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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合法性行為是幾歲?

女14以下妨害性自主,不管願不願意,都有罪

18以下父母還是可以去告

請熟了再吃

沒熟問題多多
chiang:香腸說不定我比你還多

夕顏 wrote:
最低合法性行為是幾歲...(恕刪)



剛交,往 有沒有違法
第十管區海上保安本部 Kagoshima Airport
性自主是滿16歲
刑法的成年是滿18歲,未滿18得減輕其刑
民法的成年是滿20歲,未滿20需法定代理人
兩小無猜條款是臺灣在1999年4月23日所訂定的一條法律,正式的條文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七條。
這條法律是針對對未滿18歲者犯妨害性自主罪時必需告訴乃論的規定。因為在刑法第227條中規定了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但是由於可能雙方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只因好奇或相愛而誤嚐禁果,故定下此一例外,得免除或減輕其刑。
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有如兩小無猜一般,故將其稱之為「兩小無猜條款」。

政府為了保護幼年男女身心健全發育,因此明定與幼年男女發生關係者,縱然雙方自願,仍須接受法律處罰。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已明定只要跟未滿十六歲對之男女發生性行為,縱然是兩情相悅,仍會有刑事上之責任,而且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發生關係者,還會加重刑度!
但是又考慮到年幼無知的少男少女,有時在意亂情迷的情況下,不小心發生了關係,直接受到刑法的處罰,又嫌太重,又額外增加了二項備註條款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後段: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這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所謂告訴乃論就是要主動提起告訴才算,只要不主動提,即使檢警知道此事,也不會主動偵辦的,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只要符合條件,又是兩情相悅,沒有任何暴力脅迫再加上雙方父母又不提告,是可以免去刑責的。

出來玩 連規定都不知道!! 高一升高二的學生就可以了~~
我國中時期就有同年紀朋友因為這樣被對方家長起訴

我印象很深刻

夕顏 wrote:
最低合法性行為是幾歲...(恕刪)

16?

有請隕石跟餅乾出面解答
不用想太多,因為能做的很有限。
沒被告就都合法
奶茶一杯不要33杜西 wrote:
女14以下妨害性自主...(恕刪)
考選部給答案


雙方均不成立犯罪

法條都在玩文字地獄


這考選部教我們滿16歲就可以吃唷
女的滿16歲把她娶回家後,你愛怎樣做都沒犯法吧
16歲以上就可以啦
我之前有研究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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