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elmer wrote:
交保並不是罪行的判定
所以以法律精神來看判決定罪前都是無辜的
除非嫌犯有串供逃亡之虞才會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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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該案被告的職業和經濟能力
裁定5萬交保金也並非完全不合理
如果裁定被告根本不可能拿出來的金額
這樣就合理嗎
...恕刪)
為什麼不考慮判決前有再犯的可能性?
保金原來和職業與經濟能力有關.
所以無業或失業的人或流浪漢犯了類似的案件,可能保金更少?1萬?5000?
這樣才合理.........(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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