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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到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申請網路電子謄本,七日內可退貨嗎?

版大解釋了那麼多條文,但為什麼apple能遵守,而google不能,是不是apple是笨蛋。若是,則為什麼apple還在大賺錢。

Lawu wrote:
請問你到實體商店買盒裝軟體,用了後發現跟你想的不一樣,可以退嗎?

不行?為啥有這種不同?


為什麼...因為法律寫郵購販賣才適用七天...

請不要問我法律為什麼這樣寫,那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

著作權,保護的也是一種智慧財產
就像我現在在這裡發表的文章,有沒有著作權?當然有!
你看了嗎?看到啦~有啥秘密可言?
著作權保護的又是另外一個權益,即使你沒花錢買報紙
你在路上撿到報紙還是可以看,請問有侵犯到作者的著作權嗎?
沒有!
但如果你把作者發表在報紙上的文章,用你自己的名義去發表,這時你才侵害到作者的著作權


那跟我在GOOGLE下載軟體的關係在?

我下載了一個軟體,我不想用了,我要退...就這樣(沒有什麼偷公開發表備份,都沒有)...請問如何侵犯到著作權?

電子謄本,只是一個電子檔(PDF檔)

除非你有印表機並且列印他,否則沒這麼神奇申請以後就出現紙本!


重點是...你看到"謄本完整內容"了,你"自行決定"列印才收20元,

在GOOGLE,我下載前有看到"完整軟體"? 我可以看完才"自行決定"要不要下載嗎?

shcchang wrote:
版大解釋了那麼多條文...(恕刪)

蘋果的不是無條件退款好不好?

不用沖出來趕著承認自己腦x
shcchang wrote:
版大解釋了那麼多條文,但為什麼apple能遵守,而google不能,是不是apple是笨蛋。若是,則為什麼apple還在大賺錢。

你如果有用過IOS跟ANDROID兩套系統
我想你應該不會問這個問題!

IOS要綁ITUNES,你下載的東西要複製到另一台機器上有他的困難處
而相反的,ANDROID則是自由很多,只要找到該軟體檔,複製貼上就可以到另一台機器了

那可以說APPLE比較好嗎?也不見得,兩套軟體各有優缺點,GOOGLE就是標榜自由
acks wrote:
為什麼...因為法律寫郵購販賣才適用七天...

請不要問我法律為什麼這樣寫,那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

那我告訴你
因為以前的貨品,都是實體的!
可以看到、摸到、聞到!
所以為了保護消費者,當你沒有親自看到、摸到、聞到貨品時,規定有七天的猶豫期

而現在的產品包羅萬象
有實體的,也有虛擬的
這我就不用在多做解釋了吧!
現在的消保法已經是個過時的法律!
acks wrote:
重點是...你看到"謄本完整內容"了,你"自行決定"列印才收20元,

想必你沒調過電子謄本對吧!
我告訴你,只要你打開(點開)PDF檔,就要收錢了!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wypower2 wrote:
蘋果的不是無條件退款好不好?

不用沖出來趕著承認自己腦x


小心被告喔!

這2天大家火氣都很大,謹慎為上。

推倒胡 wrote:
那又牽涉幾個問題

一、商標
二、不實廣告

至於消保法,沒有試用問題。


一.WORD只是舉例,他可以叫別的...
二.對,他廣告不實,所以我第16分鐘能不能退呢?

"至於消保法,沒有試用問題"

是沒有,但有檢視問題,我無法完整檢視內容,

以軟體來說,什麼叫檢視,不就是讓我試用嗎?

還是說要讓我看程式碼?那其實我也OK...

Lawu wrote:
那我告訴你
因為以前的貨品,都是實體的!
可以看到、摸到、聞到!
所以為了保護消費者,當你沒有親自看到、摸到、聞到貨品時,規定有七天的猶豫期

而現在的產品包羅萬象
有實體的,也有虛擬的
這我就不用在多做解釋了吧!
現在的消保法已經是個過時的法律!


受教了,所以你覺得過時法律可以不用遵守了?


想必你沒調過電子謄本對吧!
我告訴你,只要你打開PDF(點開)檔,就要收錢了!


我的確沒調過,這我道歉...

原來政府帶頭違法,請問您申訴過了?然後有政府不受理你申訴的公文?

可以PO上來讓我長知識一下嗎?

最後,政府單位違法了...所以GOOGLE無罪??這是您的結論?
acks wrote:
受教了,所以你覺得過時法律可以不用遵守了?

基本上這是解釋法律的問題,您有看到我引的民法法條嗎?

退貨就是解除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請問,軟體,要怎麼回復原狀?

不能對吧!

所以要怎麼辦?民法規定得很清楚,就賠償阿!
acks wrote:
最後,政府單位違法了...所以GOOGLE無罪??這是您的結論?

我的結論是,政府也沒有違法!
理由如上
因為我看到了電子謄本的內容
我已經獲取我所需的資訊
我無法回復原狀了!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Lawu wrote:
基本上這是解釋法律的問題,您有看到我引的民法法條嗎?

退貨就是解除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請問,軟體,要怎麼回復原狀?

不能對吧!

所以要怎麼辦?民法規定得很清楚,就賠償阿!


請你提出損害證明。

我下載軟體,第16分鐘載完發現下錯,我要退,

請問你損失了什麼?



我的結論是,政府也沒有違法!
理由如上
因為我看到了電子謄本的內容
我已經獲取我所需的資訊
我無法回復原狀了!


那萬一今天你才下完你的謄本,

然後發現地政傳錯,傳給你鄰居的,你接受政府說:抱歉你看過了,你只能再買一份你自己的!

這樣你OK?

同理,我今天第16分鐘才下完軟體,發現那不是我要買的,

這樣他不給我退合法?
acks wrote:
以軟體來說,什麼叫檢視,不就是讓我試用嗎?...(恕刪)


軟體的檢視為何必定等於試用?

舉的比較極端的例子,一張付費桌布(我知道現在桌布很多都不用錢,不要挑我毛病了),在MARKET上已經有秀出桌布的圖樣,不必安裝也可以知道桌布長啥樣(在我認為已足相當檢視),是否仍要實際安裝才等於提供必要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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