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扶養
第一一一四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妳阿姨的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夫妻之一方式妳姨丈)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妳阿姨的妹妹或其他兄弟姊妹)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上面四種人有扶養妳阿姨的義務,妳母親是其中之一)
第一一一五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妳表兄弟姊妹有優先扶養妳阿姨的義務)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妳阿姨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家長。(跟妳阿姨同戶籍的人,且在戶口名簿上是家長)
四、兄弟姊妹。(妳母親以及妳阿姨的其他兄弟姊妹)
五、家屬。(跟妳阿姨一起居住的人稱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雖然妳母親有義務扶養妳阿姨,但是以扶養順位來講,妳母親排在第四順位。前三順為沒人或沒有能力扶養時候,才輪到妳母親。)
第一一一七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這裡是說,不管父母有沒有謀生能力都要扶養)
第一一一八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一一一八條之一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1118-1條是說,妳的表兄弟姊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不用扶養妳阿姨,如果妳阿姨從前有故意虐待、重大汙辱妳的表兄弟姊妹,那可能他們得以免除扶養義務。)
再來看看刑法如何規定!
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妳的表兄弟姊妹依法令(民法)有扶養妳阿姨的義務。結果他們知道妳阿姨需要人扶養卻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很明顯觸犯了這條罪。)
因為294條遺棄罪是公訴罪,妳去檢察署告訴檢察官遺棄罪,檢察官就會自動調查,你也無須請律師。另外還要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已經付的錢+花費的時間精力都可以求償)。
PS:民事賠償我不知公訴罪能否附帶提起,不行的話以民事部分另外提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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