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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否有侵犯隱私?

當你使用國外IP
在附上流水帳號
你覺得台灣有能力為了小案件
驚天動地到請求國外支援?

在此
願各位有個美好的一天
chienmingh wrote:
最近「人肉搜索」常出...(恕刪)


百分之百侵犯他人個資~只是大家都不以為意~
搞的好像人肉搜索是合法的一樣~這樣會使不懂法的人誤觸法網~
所以為什麼有些人被搜索出來後說要告這些人~
因為這就是他的權利~
你未經他人同意公布他人的個資就是違法~
倘若是經他人已公布在網路上供不特定人知曉那就不會侵害他人個資~
前提是這些資料本就公諸在網路上~
否則你一公布就係違法~
但是之前有立委預提案~
若是有違公益!!! 則例外可使人肉搜索合法~
是哪個阿呆立委提案的我就不知道了~!
話說這些事如果事警察去弄就沒事~
但偏偏台灣人就是有很多就是不守法硬要去犯法~
所以之前有人被告也是沒辦法~
透過公眾資料方式取得,應該..............還好吧

透過非法取得,才有爭議

以上我猜的

chienmingh wrote:
最近「人肉搜索」常出...(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侵犯隱私當然有..
不管是不是公眾人物..

但~~~~~
比如昨天的腳痠姐..
她不讓座確實不犯法..
那樣的態度..如果沒人PO上來..
也就過去了..

當法律無法處理時..
只好用其他的方式了..

hwsbetty wrote:
侵犯隱私當然有..不...(恕刪)


PO腳痠姐行為(臉部需處理過)
該大眾知道有人有此可議的行為
這樣應該不違法

但用人肉搜索把腳痠姐的個人資料公開
這樣應該就會觸法了吧

chienmingh wrote:
PO腳痠姐行為(臉部...(恕刪)

是的~
貼出來不違法~畢竟這是拍影片的人的影片他主要是要傳遞這種人的行為~
但是拍者是否有侵害他人的權利(偷拍)?也是有的~
再說了~除非這個女生如果他的個人資料自始就在網路上公布過且是由他自己公布那網友的人肉是沒違法~
因為不是由他人給公布的~但除非今天是他自己都沒公布卻被一般網友抓出來且公布資料~
則這些網友當然有違個資~

chienmingh wrote:
PO腳痠姐行為(臉部...(恕刪)


用違法的事去對付不道德但非違法的行為,
果然是台灣人能做的出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即便是已經公佈在FB、BLOG、或其它網路平台,在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轉載或發佈~SO~觸法了~~

我比較想問

以這個腳酸的新聞為例,我沒有幫他護航的意思,或者是什麼其他的意思

我只是純粹想知道這個做法是否正確

拍攝並且公布的人,是否有觸法疑慮?

若街拍都有問題的話,用手機拍或者如行車紀錄器這個為何就可以拍攝後,自行公布在公開網站?

街拍討論文街拍討論文

我不是說不能拍或者什麼,我指的是"未經他人許可公布所拍到的影像"這個行為

碳烤柚子 wrote: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即便是已經公佈在FB、BLOG、或其它網路平台,在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轉載或發佈~SO~觸法了~~(恕刪)


這應有模糊空間
我只提供連結,不需轉載,大家自己去看
除非當事人加密,畢竟 internet 是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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