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黑只會嘴砲沒建設的人,來這裡問正經事也要嘴砲,真是無言且幼稚
藥事法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28 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
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
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feshell wrote:
藥師有分唷,
中藥師執照只能開中藥行,不能開西藥處方,不能賣阿比之類的有西藥成分的產品,
西藥師執照只能開西藥行...
藥事法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28 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
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
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feshell wrote:藥事法有這條規定?
你們才無聊= ="
去看看藥事法吧= ="
你知不知道藥事法前身是甚麼法?
你知不知道另外有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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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不贏就用黑名單了?你和2437有沒有關係?!

上面那段紅字有哪裡提到中藥師.西藥師的?
你知不知道即使列入黑名單,還有文章編輯可以用,想隻手遮天?還早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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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這樣沒錯,
現在台灣媒體總喜歡報些"精彩"的
烏龍爆料記者也會閃避的.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feshell wrote: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28 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
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
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恕刪)
只有藥師(稱藥劑師也是錯誤)
藥師沒有分西藥師中藥師。
是藥師有修習中藥學分可販賣中藥!
如此草率實在視專業如糞土;汙辱了立法,也汙辱了專業。並不是學徒式的教學方式有什麼不好,但不得不承認缺乏了專業的訓練,即便是再高明的師傅所能成就的也只是「匠」而已,通曉技巧但不知關鍵所在,要更上一層樓成為「師」級,還是必須認同在專業的基本知識上發展,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醫療照顧事關民眾安全福祉甚鉅,「師」與「匠」誰能滿足且照顧到民眾的利益,這已是不辯自明的事實了。
在這個中藥師事件之初,藥師就是藥師,從來沒有中西之分,也沒有必要作中、西藥師的區分。藥師在取得一定的訓練後一樣能調劑中藥,除了中藥的知識外,更能具有現代的藥物學養,這才是保障民眾用藥的安全的基石。在實質面上看,現今並不缺乏藥師的人才,本著讓專業回歸專業的精神,實在沒有建立中藥師制度的必要,只有在回歸專業後,中醫藥與現代醫學、藥學才能得到正常的發展,開放中藥師的設立,無異是開專業的倒車。
站在藥師的立場我要提出鄭重的呼籲:
1.請尊重藥學研究一元化,勿再將藥師分割為西藥師及中藥師,讓中醫、中藥能有正常的發展。
2.將專業回歸專業,請尊重藥師專業及藥師調劑權,在不缺乏中藥調劑的藥師的情況下,不必再製造一批未接受正規藥學教育的「中藥匠」成為中藥師。
3.請尊重國家考試制度,如果想取得中藥的調劑權,請按照現行的體制,經過認證取得藥師證書後調劑。
4.立法不應淪為少數人的私利,作為圖利特殊團體的工具,踐踏現有的專業。
台中市藥師公會理事長黃漢洲
http://www.i850.com.tw/phm/news_view.asp?pk_id=31
沒有中藥師那哪來中藥師開西藥房?
藥師法
第 15 條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
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藥事法
第 35 條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
供應或零售業務。
1.所以藥師可以販賣中西藥嗎?
可以,但必須修滿中藥學分。
2.藥師可以販賣針筒嗎?
可以。
另外我覺得你所謂的那位"中藥師"
根據藥事法 第 103 條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
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
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
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
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
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
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
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
範圍如左︰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
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所以開版所述之人可能是中藥販賣商罷了!!
所以他不能"調劑"中藥和販售西藥,更別論調劑西藥了!!
如果有錯請各位藥師前輩敬請指教<(_ _)>
我當兵10個月都忘光光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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