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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處理,謝謝^+++^

想嘴砲的請離開,你們還有更重要的事情可以做,OK?
我只黑只會嘴砲沒建設的人,來這裡問正經事也要嘴砲,真是無言且幼稚

藥事法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28 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
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
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feshell wrote:
藥師有分唷,
中藥師執照只能開中藥行,不能開西藥處方,不能賣阿比之類的有西藥成分的產品,
西藥師執照只能開西藥行...
藥事法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28 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
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
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feshell wrote:
你們才無聊= ="
去看看藥事法吧= ="
藥事法有這條規定?
你知不知道藥事法前身是甚麼法?
你知不知道另外有藥師法?


~~~~~~~~~~~~~~~~~~~~~~~~~~~~~~~~~~~~~~~~~~~~~~~~~~~~~~~~~~~~~~~~~~~~~~
講不贏就用黑名單了?你和2437有沒有關係?!

上面那段紅字有哪裡提到中藥師.西藥師的?

你知不知道即使列入黑名單,還有文章編輯可以用,想隻手遮天?還早咧!

~~~~~~~~~~~~~~~~~~~~~~~~~~~~~~~~~~~~~~~~~~~~~~~~~~~~~~~~~~~~~~~~~~~
好像是這樣沒錯,
現在台灣媒體總喜歡報些"精彩"的

烏龍爆料記者也會閃避的.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老實說記者應該沒興趣吧
一堆比你報的料還精采的都沒報了
應該輪不到你的

randal0731 wrote:
老實說記者應該沒興趣吧
一堆比你報的料還精采的都沒報了
應該輪不到你的

好像是這樣沒錯,
現在台灣媒體總喜歡報些"精彩"的

feshell wrote: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28 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
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
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恕刪)


只有藥師(稱藥劑師也是錯誤)

藥師沒有分西藥師中藥師。

是藥師有修習中藥學分可販賣中藥!
中醫制度在國內行之有年,而這也是炎黃子孫所特有的智慧財產,由於基礎的假設不同,中醫、中藥與現代醫學、藥學在各自發展之下也相安無事了好一陣子,中國古老的醫藥與西方醫藥的爭執,在近年漸漸出現整合的趨勢,中醫藥的學說與研究方向也走向了以科學為經,古人智慧為緯,相輔相成的醫療地位。正在建立整合的今日,竟傳出中醫師檢定考試合格人員欲透過立法爭取設立中藥師的專業資格,造成了中藥師與藥師的爭執。該中醫師檢定考試合格人員在沒有完整訓練的情況下,以補習班講授取得學分的方式,未經過國家考試的認定下,竟厚顏要求就地合法;是不是以後只要在補習班上過課的學員,就可以要求取得專業資格呢?

如此草率實在視專業如糞土;汙辱了立法,也汙辱了專業。並不是學徒式的教學方式有什麼不好,但不得不承認缺乏了專業的訓練,即便是再高明的師傅所能成就的也只是「匠」而已,通曉技巧但不知關鍵所在,要更上一層樓成為「師」級,還是必須認同在專業的基本知識上發展,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醫療照顧事關民眾安全福祉甚鉅,「師」與「匠」誰能滿足且照顧到民眾的利益,這已是不辯自明的事實了。

在這個中藥師事件之初,藥師就是藥師,從來沒有中西之分,也沒有必要作中、西藥師的區分。藥師在取得一定的訓練後一樣能調劑中藥,除了中藥的知識外,更能具有現代的藥物學養,這才是保障民眾用藥的安全的基石。在實質面上看,現今並不缺乏藥師的人才,本著讓專業回歸專業的精神,實在沒有建立中藥師制度的必要,只有在回歸專業後,中醫藥與現代醫學、藥學才能得到正常的發展,開放中藥師的設立,無異是開專業的倒車。

站在藥師的立場我要提出鄭重的呼籲:
1.請尊重藥學研究一元化,勿再將藥師分割為西藥師及中藥師,讓中醫、中藥能有正常的發展。
2.將專業回歸專業,請尊重藥師專業及藥師調劑權,在不缺乏中藥調劑的藥師的情況下,不必再製造一批未接受正規藥學教育的「中藥匠」成為中藥師。
3.請尊重國家考試制度,如果想取得中藥的調劑權,請按照現行的體制,經過認證取得藥師證書後調劑。
4.立法不應淪為少數人的私利,作為圖利特殊團體的工具,踐踏現有的專業。

台中市藥師公會理事長黃漢洲

http://www.i850.com.tw/phm/news_view.asp?pk_id=31

沒有中藥師那哪來中藥師開西藥房?

你是藥學系學生OR藥師嗎?

如果是我會覺得很可悲~

把法規全部念過再來吧!!!(法規不只有藥事法阿!!)

藥師只要修滿中藥學分即可執行"中藥調劑、供應兼中藥零售"

所以藥師是可以販售西藥&中藥的!!!

再者,

台灣沒有中藥師這玩意兒~

另外針筒是可以在藥局販售的!!!

念點書吧!!!!!


最後...

你確定那個人是"藥師"嗎?藥師要有執業執照且其販賣處所要有執業登記!

他搞不好只是合法的"中藥商"罷了!!!
("中藥商"這個可以翻一下藥師法(?)定義,一年沒碰不確定了~)




feshell wrote:
想嘴砲的請離開,你們...(恕刪)
找了一下法規條文::

藥師法
第 15 條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
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藥事法
第 35 條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
供應或零售業務。


1.所以藥師可以販賣中西藥嗎?
可以,但必須修滿中藥學分。

2.藥師可以販賣針筒嗎?
可以。


另外我覺得你所謂的那位"中藥師"

根據藥事法 第 103 條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
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
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
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
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
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
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
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
範圍如左︰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
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所以開版所述之人可能是中藥販賣商罷了!!

所以他不能"調劑"中藥和販售西藥,更別論調劑西藥了!!





如果有錯請各位藥師前輩敬請指教<(_ _)>

我當兵10個月都忘光光了XDD

feshell wrote:
好像是這樣沒錯,現在...(恕刪)


礙到你家的生意了嗎?

feshell wrote:
會有記者對"中藥師開...(恕刪)
開酒店我都不覺得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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