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pe`& wish wrote:這應該很少高中妹喜歡的頂多30+會喜歡?再上去40+的中年男子我認為還是錢的因素. 你又知道了?喜歡多大的又不是你有的愛這,有的愛那,還有些妹專吃比自己年齡小的男生。。。
丫米仔 wrote:16歲以上就沒刑責了,不用等到18歲。...(恕刪) 你確定嗎?到時被關不要哭喔!16歲以上只是不適用刑法而已,請搜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沒事?除非你也未滿十八,各位成年人還是多想想考慮清楚吧,附帶一提,這個條例最惡名昭彰的是第29條,不知多少英雄好漢栽在這一條上面。
chiato wrote: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恕刪) 請注意看,這條條例是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意旨,除非能提出性交是以"交易"為前提,並有確切的證據,否則難以起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