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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新聞~好心幫人抓搶劫犯~卻被告~~


斷己相殺拳 wrote:
那名中年男子以民法來...(恕刪)

看了新聞
好像已經被罰了
只是只有電視新聞
找不到網路的
但是
當事人在電視上說
他不會再幫人了
真是令人難過...

難怪社會越來越冷淡

kai520 wrote:
無罪 告不成的 放心...(恕刪)

賠錢才無罪..
賠了10000..
我比較好奇判的法官是誰??
喬丹大帝 wrote:
看了新聞好像已經被罰...(恕刪)
這是新的詐欺手法嗎
以結果論還蠻好用的
純粹消費大家的熱血
被罰一萬喔?
快報警啊,假打劫,真詐財。
阿狗兄 wrote:
我比較好奇判的法官是...(恕刪)


有夠衰。三重區林姓民防隊員聽到一名女子喊「搶劫」,他把疑似飛車搶嫌拉下車痛打一頓,結果才知「搶嫌」竟是女子的男友,林挨告後當庭說「我認了」,主動賠一萬元給「搶嫌」,昨天才獲不起訴處分。

雖然「見義勇為」變成「一場烏龍」,不過林姓男子開庭時並沒有喊冤,原本他說「我只有勒住搶匪的脖子」,但巷口監視器畫面顯示林還踹了「搶嫌」兩腳,林看完監視器後說「好啦!我認了,我賠一萬元」。

據調查,被當成搶匪的陳姓男子,今年一月卅日下午一時,騎機車載女友去申辦手機,女友皮包擺在機車腳踏墊,後來陳接到朋友電話,要他回去處理一些事,陳告訴女友說待會再去,把機車掉頭往回騎。

女友可能不爽陳姓男友,她竟然跳車後大喊「搶劫!」陳趕緊把機車停下來,要向女友解釋,不過還來不及開口,林姓男子與「路人甲」,就衝上前把陳拖下車毆打,陳的女友竟然也一起打男友。

陳姓男子趕緊喊「我是她男朋友,不是搶匪」,才沒有繼續被揍,而圍毆陳的林姓男子留在現場,「路人甲」卻開溜,陳的腰部、臉部與膝蓋都被打傷,陳不告女友及溜掉的「路人甲」,只告林姓男子涉嫌傷害罪。

陳說被打導致腰椎三節骨折,認為是林踢他造成的,不過監視器顯示,踢陳腰部的是「路人甲」,由於林姓男子當庭支付陳一萬元賠償金,陳撤回告訴,板橋地檢署昨對林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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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看來看去根本不用他賠錢,法官便宜行事,不然此案應由此女承擔。

當初此路人應該要先報案,然後在跟法官說明案發經過,何況骨折又不是林姓路人所導致。


我不知道 適不適用此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此案例 從頭到尾就是這女的問題 她應負所有責任


kai520 wrote:
有夠衰。三重區林姓民...(恕刪)

真的受傷害的不是被揍的,

他才是傷害了大家良知的兇手...

我竟然認真了!!
有夠衰小......!!


喬丹大帝 wrote:
看了新聞好像已經被罰...(恕刪)
總覺這一招
改天就會成為詐騙集團的範本了...

唉 ... 不知該說啥了..
這女的是裝笑為嗎? 不爽男友就喊搶劫, 下次跟男友上床上到一半想拉屎該不會又要喊強姦了吧?
我說Kxxx先生...不要拿麼無聊沒事follow我在M01回啥帖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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