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狗兄 wrote:我比較好奇判的法官是...(恕刪) 有夠衰。三重區林姓民防隊員聽到一名女子喊「搶劫」,他把疑似飛車搶嫌拉下車痛打一頓,結果才知「搶嫌」竟是女子的男友,林挨告後當庭說「我認了」,主動賠一萬元給「搶嫌」,昨天才獲不起訴處分。雖然「見義勇為」變成「一場烏龍」,不過林姓男子開庭時並沒有喊冤,原本他說「我只有勒住搶匪的脖子」,但巷口監視器畫面顯示林還踹了「搶嫌」兩腳,林看完監視器後說「好啦!我認了,我賠一萬元」。據調查,被當成搶匪的陳姓男子,今年一月卅日下午一時,騎機車載女友去申辦手機,女友皮包擺在機車腳踏墊,後來陳接到朋友電話,要他回去處理一些事,陳告訴女友說待會再去,把機車掉頭往回騎。女友可能不爽陳姓男友,她竟然跳車後大喊「搶劫!」陳趕緊把機車停下來,要向女友解釋,不過還來不及開口,林姓男子與「路人甲」,就衝上前把陳拖下車毆打,陳的女友竟然也一起打男友。陳姓男子趕緊喊「我是她男朋友,不是搶匪」,才沒有繼續被揍,而圍毆陳的林姓男子留在現場,「路人甲」卻開溜,陳的腰部、臉部與膝蓋都被打傷,陳不告女友及溜掉的「路人甲」,只告林姓男子涉嫌傷害罪。陳說被打導致腰椎三節骨折,認為是林踢他造成的,不過監視器顯示,踢陳腰部的是「路人甲」,由於林姓男子當庭支付陳一萬元賠償金,陳撤回告訴,板橋地檢署昨對林不起訴。==============================================================說真的看來看去根本不用他賠錢,法官便宜行事,不然此案應由此女承擔。當初此路人應該要先報案,然後在跟法官說明案發經過,何況骨折又不是林姓路人所導致。我不知道 適不適用此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此案例 從頭到尾就是這女的問題 她應負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