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法律追訴期是以犯罪日起算?還是知其犯罪起算?


sugizo74025 wrote:
...(恕刪)一條寶貴的人命也 ?

還是說時間過了,一切就無法可管 ??

我覺得恐龍法官真的很多,從小女孩被色狼強暴那些過往的恐龍案例,

再看看江家這件案子,真的沒有什麼好說了


是的,追訴期過了就是無法可辦,就算你再生氣,也是無可奈何。
而且追訴期不是台灣獨有的設計,如果你有常看國外的司法影片,
也會看到檢警要趕在追訴期到期之前抓到犯人、與犯人鬥智的橋段。
不需要什麼都扯到恐龍法官,因為起訴是檢察官的權責,而追訴期
已過,就算檢察官想起訴也是不合法。

要怪,只能怪之前大家都太冷漠,沒人重視江家的訴求,翻案的太晚了。
涉案的軍官還吃得下飯,睡得著覺,領終生俸,天理何在
獅王動力 wrote:
同樣的法律書本,竟然會有不同的判決,就如同一套制度有兩套標準~~~不知道這是不是天大的笑話呢?

因為這是人治的社會,並非法治社會....
只要是人 就會有主觀意識

姑且不論江案
綜觀一般案件 即便證據力都相同
每個法官的判決也不盡相同

即使有三審制度 但依法律見解不同判決自然不同
所以這就是大家對司法不信任的原因

所以說死刑存廢問題及執行時機是不是該檢討一下,
否則像這個案件,誤判被批"國家殺人"的情形一定會再重演,只是不知何年何月而已。
袂爽麥看,無人夯刀逼你看!
最新消息是:
包括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9位當時的空軍軍官獲不起訴處分,
而外界關心遭檢方認定處置不當的陳肇敏,
是否有行政懲處的問題,
法界人士表示,
由於陳肇敏已經退休,
監察院受限於公務員懲戒法10年的追訴時效限制無權彈劾,
形成「無職可撤、無職可降、無俸可減」的情況。


那若以業務職權逼迫致死罪起訴呢??
或是集體蓄意謀殺罪起訴呢??
追訴期過了嗎????

我一直有個疑問~為什麼有追訴期這種規定???做錯事本來就應該負起應負的責任,接受應該有的懲罰,這不是連小孩都知道的道理嗎?怎麼會有過了一定時間後就沒事,當就沒發生過一筆勾銷了呢?是當作寫錯字,用立可白塗掉就好了嗎???

法律應該是保障好人,懲罰壞人的吧?但追訴期規定到底是保護誰?我不知道追訴期規定的用意為何?我只知道,以我看來,這就是在保護做姦犯科,為非作歹的人,好像就是在說~你可以逃這麼久,沒被捉到~也算你厲害,服了你了!你的罪就算了,沒事了,當做沒發生過...是這樣嗎???

我認為,除非犯罪人已經掛了,否則犯了罪就是接受應有的懲罰,就這麼簡單,沒有什麼期限不期限的問題,怎麼會連犯罪都還有保存期限的???犯罪也有過期的喔???過期就不算喔???

我知道不應該對犯罪人趕盡殺絕,也許犯罪人會改過,也應該給犯罪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前提是~請犯罪人負起該有的責任,接受完該有的懲罰後再來談!怎麼會是殺人放火,時間過了就算了,大搖大擺走在街上也沒關係,甚至在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前晃來晃去也不會怎樣~叫這些受害人跟家屬情何以堪???

我不是唸法律相關科系的,對法律所知也有限,我只是從一個的小市民的角度來看,我相信奉公守法的大眾,也是有會有這樣的疑問吧?有沒有法律專業人士能來解答這個疑惑?
這些傢伙是觸犯哪一種最高刑責根本就沒有釐清,怎麼會有所謂的超過法律追訴期?(難道法官在沒有審判下就有了最高刑度的自由心證?)..

如果以最重罪論處!!追訴期將近有30年..

做這個判決的法官怪怪的呦!!感覺內情不單純..



人權律師團那麼龐大

不會搞自訴阿

幹麻要等檢察官去起訴

你管他檢察官的認定怎樣

律師的法律素養會比檢察官差

我就不相信



m531215 wrote:
那若以業務職權逼迫致死罪起訴呢??
或是集體蓄意謀殺罪起訴呢??
追訴期過了嗎????


法律條文本來就是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如果有人願意長時間出錢出力出人來跟國家打這場官司
鹿死誰手還不知道的哩
不過 沒人願意擔這屎缺的啦

套用宋世傑的招式
告某某某官蓄意謀殺
告某某某官以業務職權逼迫致死罪
告某某某官業務過失致死
告某某某官OOXX
連八省巡撫 喔不 連總統也一起告

我就不信連一個官都殺不了 喔不 我就不信連一個官都辦不動
sctai wrote:
為什麼有追訴期這種規定???


制定追訴期原因...

一般來說 超過追訴期的案子要再起訴都非常難舉證 起訴後常會徒增司法成本 浪費資源

督促司法系統行使公權力

犯罪者經歷多年追訴基本上內心是很煎熬的 不但要面對良心譴責 還要躲躲藏藏 其實懲罰也算是夠了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