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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對勞基法了解的朋友解答

gerrycrs wrote:
每次有人發這種文章
都會有人潑冷水
"你已經很幸運啦,別人更慘,不要在嫌東嫌西了"

說真的
有時候真的是老闆沒依照法規
有時候只是爭取應有的權益

幹嘛用酸的語氣呢

若是要這樣比
出車禍之後上來問該怎麼處理
乾脆就回他: 你已經很幸運了,很多人車禍之後都沒有活下來,不要再嫌東嫌西了


我很贊同你
也真的是支持樓主的這第一槍
有人說他瞄不準
但至少他發了第一槍

在台灣服務業的就業環境真的很不好
工時高薪水低
長期下來
當初的服務熱忱多半打了折扣
因此很多人抱怨服務業的沒有服務精神

又服務業上班多屬排班性質
打開勞基法
偏偏勞基法對排班制的勞工福利規範又少得可憐
所以人才留不住

馬上有機會證明的
就是颱風來了
如果大家有機會放颱風假
還是有人得賣命開店讓大家逛 放電影給大家看
但是勞委會會不會出來替服務業說一句話???

服務業在台灣的比例已經越來越高
很多工作也越來越多採用排班制
勞委會再不好好關心這一區塊的勞工福利
再只是看報紙關心問題
我想那幾個在上位的官員
烏沙帽能戴多久???

真是奇怪的排班方式

不過

可能準時下班嗎??

因為有提到沒有加班費

一個月上班時間超過200小時

那算一個月三萬好了

時薪也不過150元

更別提吃飯時間被吃掉(常態)

責任制搞到不知幾點才下班

再狠一點就是大大小小的事務都要做跟打雜的一樣

這樣算下來好像沒有比較優

我想樓主發這個可能是壓力大吧..

老闆都要員工是超人....啃...

我支持!


Kisd wrote:
真是奇怪的排班方式不...(恕刪)


如你說的一個三萬 月休7天 還可以另外排休六天 半天班

每天休息 二個小時 用餐時間..

應該也還好吧!

在來我們也不知道樓主的工作是什麼?

現在的說法好像是樓主 真的被老闆凹..

但是事實是什麼? 不知道...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青鳥 wrote:
目前在服務業工作月休...(恕刪)


台灣勞基法基本上是個屁!不用期待太多

你申訴頂多也是寄份公文給雇主

不是轉行或換公司...就是繼續待到忍不住為止

gerrycrs wrote:
每次有人發這種文章
都會有人潑冷水
"你已經很幸運啦,別人更慘,不要在嫌東嫌西了"

說真的
有時候真的是老闆沒依照法規
有時候只是爭取應有的權益

幹嘛用酸的語氣呢

若是要這樣比
出車禍之後上來問該怎麼處理
乾脆就回他: 你已經很幸運了,很多人車禍之後都沒有活下來,不要再嫌東嫌西了
(恕刪)



就事論事,說出現實狀況,那你認為該怎麼做?
叫樓主去檢舉,抗議就是幫忙樓主嗎?
DELPHI工友 wrote:
如你說的一個三萬 月休7天 還可以另外排休六天 半天班

每天休息 二個小時 用餐時間..

應該也還好吧!

他的重點應該在
青鳥 wrote:
月休七天
可以再排六天1030~1700 or 1600~2230
其餘天數周一至周五1030~2230(用餐休息各一小時)
假日0930~2230(用餐休息各一小時)

也就是可以排休或半日休的7+6天外
一個月有17天的每日工時是10:30-22:30(12hr)
遇到假日還要提早到09:30-22:30(13hr)
青鳥 wrote:
其餘所有假日全部沒有
過年上班(紅包1000)也沒有加倍或算加班
事後補休更是沒有

然後每月的7天休假很固定
連過年那個月份也是只能休7天

樓主應該是這樣
服務業門市人員都是這樣上班的
跟一般產業很不一樣
科技業至少可以賣肝換高薪
服務業就是賤賣時間跟勞力(一個月3萬)
發動革命 推動歷史吧~加油!!

◆檢舉超時工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0800-085151 或02-8590-2567 (22線)

勞基法對雇主採行『變形工時』的方式,其實有嚴格的限制

依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雇主變動工時仍須遵守下列原則:

(1)須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2)可變動工時之期間以二週為限。

(3)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4)每二週總工時仍以84小時為限。

勞基法上無所謂的"責任制"雇主創造了責任制名詞對員工進行思想改造.將違法給合理化.超過每日基本工時8小時就必須支付加班費

北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2)2321-3511

中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4-22550633

南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 07-2354861

勞工出勤紀錄〈打卡、刷卡、簽到均可,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須保留1年〉、薪資清冊〈依勞基法第23條須保留至勞工離職後5年〉,雇主不提供或拒絕接受檢查可以依照勞基法第80條或勞動檢查法第15條處罰雇主,直到雇主提供為止,沒有勞保勞工局會移勞保局處理,健保會移健保主管關處理,不用擔心你沒有那些文件。

發動革命 推動歷史

補充一點 雇主私定規則 需要經過主管機關 書面同意 不可關起門來自己玩

如果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如訂有工作規則,仍應依勞基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gerrycrs wrote:
每次有人發這種文章
都會有人潑冷水
"你已經很幸運啦,別人更慘,不要在嫌東嫌西了"

說真的
有時候真的是老闆沒依照法規
有時候只是爭取應有的權益

幹嘛用酸的語氣呢


大家不過怕是他換到更濫工作
才這樣說

或者你會幫她爭取應有的權益?
那就靠你了
我猜薪水是爆發點

不過月休七天 還可以休六天半天假

我覺得蠻少見的

還有幹滿一年 還有特休就比一般人好上一些

我以前有個朋友在台北市某夜市工作

在路邊攤 一個月只能休四天

每天要下午一點多就要上班

操到晚上一點多才收好攤

勞健保自己處理

一個月四萬多塊 不超過四萬五

他說錢是還可以 但很累

沒機會花錢 因為下班就想趕緊回家

休假也是先睡個飽在說
如果認為有問題,應該勇於面對問題,重點在於"面對",
勞資問題,是勞方和資方的問題,
應該是開版大大去找老闆溝通的問題,
而不是一手默默領薪水,一手憤恨地在電腦前面打字。

固然PO文在01,有機會被新聞台引用,
如果有員工去檢舉,勞工局會介入處理,
但,時機上都不如自己去溝通協調、去面對、去處理。

我的意思並不是認為老闆都沒有錯,
而是,自己有委屈,不知如何排解,一味地靠網友們的支持是最無謂的方式。


青鳥 wrote:
算過工時約200小時,比勞基法規定雙周84小時多很多出來

開版大大所提供的資訊非常不充足,
但若以時薪95元計算,雙週工時二百,是否代表月薪約四萬元?
如果開版大大領的是月薪,雙週工時200,換算下來是否等於每天工作20小時??

所以呢,怎麼算,我都不知道「問題」在哪裡?


能否請開版大大先靜下心來,是要爭取更高的薪資? 還是爭取更少的工作時數?
如果老闆願意配合縮減工時,相對的,給薪也降低了,開版大大是否能接受?

要和任何人協商之前,請沙盤推演,先!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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