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罵檢察官之前, 是不是先把羈押的條件搞清楚比較好?其一, 檢方起訴的罪名未必是重罪, 不是你看了覺得是重罪就是重罪其二, 即使是重罪, 如沒有其他須加以羈押事由也不能夠羈押你覺得檢方代表國家權力, 是有充分理由再羈押比較好?或是像以前一樣, 有嫌疑就先羈押再來辦案, 發現沒罪再放出來比較好?
奇摩新聞wrote:檢方發現除了陳嫌的手機,在陳嫌家中電腦裡也有許多他與被害人自拍的性愛照片,被害人神情不似遭強暴脅迫,警方入屋時,其堂弟陳建成、友人高東興也在場,他們供稱被害人看來神色自若,不僅可打手機、上網,還能自由進入陳家,懷疑被害人傷勢可能是兩人吵架肢體衝突導致,複訊後將陳嫌交保候傳。從新聞目前的訊息來看事時真相為何根本還不曉得檢方不是法官 嫌犯如無逃亡之虞 在應訊之前交保候傳有什麼地方不合理?TVBS wrote:.....陳姓嫌犯:「她(被害人)陪我去開庭,我是偵查庭,她人在外面,她假如我控制她,她是不是可以先走?」................陳姓嫌犯:「他(檢方)說因為看那個(照片)情況,不是我脅迫她(被害人)的,沒有控制她,她還嘻皮笑臉。」TVBS 報導變成10萬元交保內容如羅生門不管是陳姓男子是4萬還是10萬交保完全看不出檢方有啥好被砲?還是檢察官可以直接有法官的職權未審先判?我猜接下來會有人問我 如果被害人是我老婆我還會不會這樣說?我只能說如果經審判犯行屬實 判兇嫌死刑都嫌太輕但是在未證實事實真相之前交保候傳有啥好批的?
min0915 wrote:奇摩新聞wrote:...(恕刪) 那下面這個報導真相為何呢????是沒有實質證據殺人還是??? 不然怎會交保...沒羈押???殺人犯交保 出獄後恐嚇回收場籌跑路費 【2011/5/11 13:40】張嫌交保後得知被重判無期徒刑,竟又涉嫌連續恐嚇4家資源回收業者要錢。(記者鄭淑婷攝)〔記者鄭淑婷/新北報導〕離譜!砍死老闆被判無期還10萬交保,末路狂徒連續恐嚇4家回收場疑籌跑路費,新北市新莊警分局在汽車旅館逮捕犯嫌張士峰。 53歲男子張士峰原本擔任貨車司機,去年9月疑似因「傳話誤會」,守候在泰山區一處鐵板出租工廠大門,等工廠老闆許阿喜現身開門之際,持柴刀將許某活活砍死,刀刀見骨相當兇殘。板橋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依殺人罪重判張士峰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去年12月23日張嫌竟獲得10萬元交保,張某疑似要籌跑路費,成了甚麼都不怕的末路狂徒,接連恐嚇三峽、樹林、泰山資源回收場業者。..........
也不要一面倒看媒體寫的就下定論,樓主年紀應該尚青,社會經驗不夠嚕! 如果一切照媒體,那媒體的老闆就當法官就好不是嗎?如果你真了解案情請貼您的佐證資料,不然台灣新聞看看就好!! 檢察官再怎麼不優,也比你我都優!! 加油,你好好唸書以後去當好的檢察官!!
imcrazy wrote:那下面這個報導真相為...(恕刪) 在下不是法律專業如下列敘述有誤 還請更專業的人士指正我粗淺的判斷 張嫌 能交保是檢方或法官認定張嫌未構成羈押要件或可能符合羈押之要件,卻無羈押之必要然而交保也是種強制處分除了須繳納鉅額保金每週還需固定至轄區派出所報到(不過由報導內容來看 張嫌應屬於有逃亡之虞 實在不應讓他交保)不過樓主PO的那樁我是認為交保並無不妥(二造各說各話 且尚未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