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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抱判三年 強姦判三個月?


米思特 wrote:
跑去猥褻強"抱"女性...(恕刪)


沒錯!
150年合併執行才15年!?
真的很想知道到底標準在哪?
米思特 wrote:
不知道你這樣人身攻擊...(恕刪)


米大 沒差吧~"禾申言舌"大不是針對我
他是指那些法官們~

PEACE~

希望台灣的司法教育不是培養一堆法匠
無心的錯 wrote:
是抱 是嘛? 我...(恕刪)


這就是律師跟法官能賺那麼多錢的關鍵啊~~
生於世紀末,存於世紀初....
台灣的法律是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司法已經躺了很多年了

只能說有錢去移民新加坡卡實在
之前看日劇
法院前面會有一尊矇著眼睛、拿著天秤的雕像
究竟矇眼是不要去看見誘惑~~還是不看自己的良心????
有些東西~~現在不敗~~以後就沒機會敗了

米思特 wrote:
跑去猥褻強"抱"女性...(恕刪)

這是說強姦還比較划算嗎?
標題看起來實在太離奇,版大有看過判決書嗎?我記得強制性交是三年起跳,三個月不太可能吧?
sp0609 wrote:
標題看起來實在太離奇...(恕刪)

聽說有"緩刑"這個東西
假如判刑三年三個月+緩刑三年
就等於只要吃三個月的牢飯...

米思特 wrote:
跑去猥褻強"抱"女性轉圈後逃跑要判三年

性侵 猥褻 強姦卻只判三個月
強姦女兒數十次判4年
(來自於相同板橋地方法院判決)

這些爛法官 更該判重罪都不判

強姦一罪一罰150年
合併執行最後只判15年

法官都腦殘嗎?


法官沒有腦殘
做事只做一半當然要罰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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