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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工作的公司要我簽的文件,合理嗎?


東方海皇 wrote:
2機具如人為疏失造成...(恕刪)


東西遲早會壞,是不是人為實在很難界定.

東方海皇 wrote:
2機具如人為疏失造成...(恕刪)

是啊
就算是不人作疏失造成的損壞
相信這麼精明的公司
也會盡力的製造成人為疏失的!!
人總是辛苦的活在世上

tsubame0560 wrote:
1試用期3個月,通過...(恕刪)


這麼沒擔當的公司你還要去????????????????
很想知道是那一家公司耶,請開版大分享一下造福無數人吧.
看了之後 這個資方真的是夠屁不通....

勞基法好像沒有試用期這個名稱

到職後 公司就要盡快入勞保

只要有上班 未滿七天還是可以領薪的

但是如果做不習慣 不想做 也是要在七天前跟資方說離職申請

它宣稱的 試用期三個月內得隨時通知 自動離職

也是不對的 不想用這個人可以用資遣的

怎麼叫員工自己離職?


機器壞了,人不人為,都老板說了算,一台不便宜不就做白工了!

上班路線,也要管!吃人夠夠,可以pm一下公司名稱嗎?讓大家別上當去那家公司應徵!
電腦是永無止境的錢坑

tsubame0560 wrote:
1試用期3個月,通過試用始為正式員工
2機具如人為疏失造成損壞,公司跟毀損者跟全體員工各負三分之一修復費用
3基本試用期滿7天于以發薪

另一張試用切結書:立切結書人***自願在***公司服務,先行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客視業務需要隨時通知即自動離職決無任何異議,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

另一張是要畫上下班路線圖,如果上下班發生車禍等意外的地點不在路線圖中,不在勞保職災保險範圍內,中午外出用餐亦同



我該簽嘛?他有違法嗎?


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第1條(現修正為第4條)所稱「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因上下班發生之事故」之涵義。
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故審核時,應就其起點、終點、經路、交通方法、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作正確合理的認定。
內政部62年3月2日臺內社字第511400號函

怪了,設備又不是我用壞的,為什麼我也要賠?
你老闆要省錢也不是這樣的吧?
3個月才叫正式員工,那在這3個月之間
你覺得法條保得到你嗎?.....

tsubame0560 wrote:
1試用期3個月,通過...(恕刪)


第三條違法和試用切結書違法
其它看起來也還好
路線那部份,我家妹妹申請過,補助醫療費而已,不用公司支出
但幹麻要員工自己先寫,這點就讓人很納悶了
很多規章看似不合理,但還不都是自己人玩出來的。
試用期??

你們公司LAG了喔~~!!

我們公司現在一開始的新進人員

通通改為先3個月的約聘

之後看表現再轉為正職


很明顯的是換湯不換藥

走在勞基法的灰色地帶

3個月內如果看你不爽...

等3個月時間到後就叫你走路

甚麼都不用給...




如果是我,我不會簽

而且還會找機會拍照寄給勞工局投訴

我自己沒辦法接受的刁難條件我也不希望有人被迫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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