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rines wrote:現在勞基法會跟勞安一樣方式正在立法院修法如果有人掛了從主管到負責人全都有刑責甚至會被關他們能爽的日子也不多了...(恕刪) 真立法了再說囉!還沒立法之前...聽聽就好,一般來說就算修法了,也是個掰咖殘障法。太多案例了~
tinashen wrote:到底是要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還是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恕刪) 答案是 兩點都要符合~~兩周不得超過84 且 平均下來 一周不得超過48白話一點就是 不能第一周 上了60小時 第二周 只需要上24小時,這樣....所以是兩點都需要符合~~~(選我為最佳解答~~~選我~~選我~~
tinashen wrote:勞動基準法第30條(...(恕刪)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以上法規的意思應該是…正常工作時間八週內的總工時不可以超過336小時(84*4 or 84/2*8)…超過的部份以加班計算…另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可以將這336小時的工時分配於八週內…且分配的結果每週不可以超過48小時…
jazzycat525 wrote:很多公司的人資及法務每天工作就是在想辨法鑽勞基法的漏洞所以工研院看好這塊市場才開課教老闆自己來鑽漏洞丫......(恕刪) 剛在網路看到的老闆都要去上課了我們領薪水的也應該要開課吧工研院開課
長楓 wrote:答案是 兩點都要符合~~兩周不得超過84 且 平均下來 一周不得超過48白話一點就是 不能第一周 上了60小時 第二周 只需要上24小時,這樣....所以是兩點都需要符合~~~...(恕刪) 好像周休二日比較符合
gregliao wrote:可以請大大將修訂條文...(恕刪) 1.內部制訂你當然看不到人家今天寫了一條後天改了個錯字大後天加個副詞或助詞難道還要每次都特地上網更新給你看進度情形?別搞笑了2.這段句子我有筆誤想太快不小心混在一起打會是指立法院正在是指勞委會3.我很常寫總統信箱表達意見跟質疑(實際上我寫最多的就是勞委會)你問我有沒有用我跟你說有用(例如我看到勞委讓步要修法把製造業納入派遣而去抗議,之後回信會暫緩...原本勞委會還希望今年上半年就三讀哩)要看你相不相信與其上網打打嘴炮我更常寫信去戰那些阿哩不答政府機關